OpenAI被指隐匿关键证据,《纽约时报》案的合理使用抗辩悬了?
2026年7月,《纽约时报》等新闻媒体在与OpenAI的版权诉讼中提交了一份措辞严厉的制裁动议,指控OpenAI在过去两年里持续向法院进行误导性陈述并隐匿关键证据。看了动议,笔者发现OpenAI的关键抗辩点,人工智能训练构成合理使用弄不好要守不住了。下面是笔者的分析:
一、OpenAI被指隐匿了关键日志证据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纽约时报》指控OpenAI未经许可使用其新闻作品训练ChatGPT,且模型会在输出中复现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诉讼进入证据披露阶段后,原告要求获取ChatGPT用户对话日志,以核实训练数据中是否包含其版权内容,以及ChatGPT在真实使用中是否真的输出过这些内容。原告最初要求1.2亿条样本,OpenAI以隐私和技术负担为由极力反对,双方最终妥协为2000万条经过匿名化处理的样本。
问题出现在样本交付之后。原告发现,这2000万条记录经过高度编辑,编辑幅度之大导致样本根本无法使用。更严重的是,今年4月一次法院强制安排的补充质询中,OpenAI的隐私工程师意外透露,公司早在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内部搜索过训练数据和输出日志,寻找是否包含原告的新闻内容,而OpenAI此前一直向法院辩称,它没有能力进行这类搜索,搜索会耗费巨大成本并侵犯用户隐私。
原告还指控OpenAI在诉讼提起后删除了数十亿条对话记录,直接违反了法院的证据保全令。基于这些发现,《纽约时报》要求法院对OpenAI实施严厉制裁:包括排除这批聊天记录日志,并对被隐藏、删除或无法搜索的日志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定。上述指控目前仍需法院审查,但如果事实成立,问题就不只是证据提交不完整,而可能涉及误导法院、拖延披露和破坏证据。
二、日志对合理使用抗辩的证明至关重要
简而言之,其可以证明,OpenAI用《纽约时报》作品进行训练的行为能不能归入合理使用?现在OpenAI的主要抗辩点是人工智能通过训练学习了作品内容,而非存储文章原文,而且输出时具有转换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少量复现出文章细节的情况是技术漏洞,但日志可能给出相反的答案。
首先,日志可以证明训练数据中究竟有多少《纽约时报》等原告的受版权保护作品?目前OpenAI拒绝提供这部分证据,但如果日志、内部检索结果和数据评估显示,训练集中包含规模可观、结构完整的新闻内容,法院就会更关注:这些作品是否是模型能力的重要来源,OpenAI是否有其他合法获取方式,以及未经许可使用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其次,ChatGPT在真实用户对话中究竟输出过多少原告作品。如果日志可以证明,ChatGPT在回答用户问题时,能够大规模精准地复现出原告文章的细节,就会让之前OpenAI曾在公开声明中提出的“复现是一个罕见的错误,我们正在努力将其消灭为零”的说法其实是不成立的。
而《纽约时报》就可以证明模型不仅仅是学习了语言规律,还存储了文章。尤其是在商业服务场景下,稳定复现新闻原文可能同时影响使用目的、复制数量和市场替代三个因素,转换性使用的抗辩就会受到挑战。同时,大规模输出让复现训练内容是可修复的技术漏洞的说法也会被削弱。争议也将从模型偶尔失控,变成产品在现实使用中存在可预测的复制和市场替代风险。
涉及检索增强生成,也就是RAG模式的日志,会让风险进一步升级。该模式会实时检索外部资料,再交给模型生成答案。如果系统直接调取受版权保护的文章,并向用户提供超出合理摘要范围的内容,风险就不只来自训练,还可能来自实时抓取、复制和传播。此时,OpenAI不能仅用训练行为具有转换性解释全部行为,因为每一次输出都可能构成新的面向用户的复制。
更不利的是,日志事件可能证明OpenAI早期已经评估过输出侵权的规模、概率和触发条件。若公司内部知道风险,却在诉讼中声称无法搜索或不了解情况,原告就可以据此质疑其善意和证言可信度。
三、隐匿证据的后果在中美各有哪些?
程序上误导法院或者隐匿销毁证据这类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重大诉讼风险,这里说一下谷歌的教训:
Epic公司因为堡垒之夜游戏绕开应用商店收费系统,直接向用户收费,被苹果和谷歌下架,Epic遂在美国法院分别起诉苹果和谷歌涉嫌违法垄断。谷歌的诉讼中,法院发现谷歌内部聊天系统会在对话产生后短时间内自动删除记录,认定这是故意规避诉讼证据保全义务的销毁证据行为。法官因此指示陪审团,可以推定被删除的内容对谷歌不利。陪审团最终认定谷歌构成在安卓应用分发和应用内支付市场违反反垄断法。事后有陪审员承认,这一删除聊天记录的情节确实影响了他们的判断。而在案情相似的Epic诉苹果案中,系统比谷歌更封闭,不支持应用侧载的苹果却因未被发现类似证据毁灭行为而未被认定构成违法垄断。两案对比说明,诉讼中的证据操作失当,有时比案件本身的商业事实更能左右裁判走向。
如果OpenAI的情况发生在中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拒不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后果同样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如果对方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控制人,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法院通知拒不到庭作证或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的证人和当事人,同样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所以,诚实履行举证义务在中国也是诉讼的基本底线。
最后,从OpenAI不愿意向法院提交完整涉案的日志文件可以看出,这些日志可能对原告更有利,所以不论法院之后决定再次要求OpenAI提交日志,还是以被告隐匿证据为由直接认可《纽约时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案的后续走向都会对OpenAI的核心抗辩点,使用版权素材训练人工智能构成合理使用非常不理。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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