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目前显示的是 十二月, 2025的博文

Meta数十亿美元收编Manus:中美监管会不会喊停?

近日,人工智能圈被 Meta 与 Manus 的联姻刷屏。然而,最早曝光此事的两个核心信源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剧本:晚点公众号的标题为《 Meta 数十亿美元收购 Manus ,肖弘将出任 Meta 副总裁》,暗示这是一场巨额并购;而作为 Manus 早期投资人的真格基金公众号,标题则为《 Manus 团队加入 Meta ,一群年轻人的十年》。   这种微妙的辞令差异,绝非打字失误。在反垄断监管风声鹤唳的今天,究竟是收购公司还是团队入职,直接决定了这笔交易是会顺利成行,还是会被拖入漫长的监管和司法的泥潭。如果 Meta 真的试图收购 Manus 公司,它面对的将不是一张账单,而是中美反垄断机关会不会同时按下暂停键。   一、人才收购模式:如何绕过反垄断审查 笔者的判断是,为避免反垄断审查, Meta 和 Manus 的交易很大概率也使用了目前硅谷巨头在芯片和人工智能领域流行的交易模式:人才收购( acquihire )。近年来美国涉及芯片和人工智能的交易,都刻意回避被收购公司控制权和技术独占这样一些容易引发交易反竞争担忧的因素,精心设计了一套 “ 三不 ” 交易结构:不买业务、不买断知识产权、不消灭被收购公司的法律主体,成功绕过了反垄断法的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大规模的资产转移,二是控制权的变更。其规避策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大规模、长期化的技术知识产权许可。 英伟达不买断技术和知识产权,而是支付高昂的许可费。这在法律上属于商业合作,而非资产收购,不需要申报,也不会触发市场集中度的审查红线。   第二,系统性的核心团队雇佣。 通过高薪和职位吸引,将初创公司的研发团队整体转移到收购方公司。这在法律上属于劳动雇佣关系,而非合并。这么做还有财务上的考虑,作为对价的薪酬会在之后一段时间里慢慢释放,而不是一下子都给,可以避免高额现金支出和财务报表影响,而被收购方的核心团队也可以通过高薪雇佣合同获得大部分并购的价值。   第三,被收购公司可以继续存续独立运营。 收购方有时会买一部分被收购公司股份,但不谋求控股,有时则完全不买,反正被收购公司可以继续存续独立运营。   以上每笔交易单独看都合法的,技术授权是常规商业行为,人才流动是市场自由,再加上被收购方都是初创企业,...

如果AI想进微信替你回消息

近期,豆包、 Auto GLM 等人工智能助手试图接管手机,却接连被微信、支付宝等超级应用平台封杀。平台方的理由很充分:保护用户隐私与系统安全。这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 用户委托律师处理的许多事项,私密性远高于人工智能助手,为什么反而很少产生隐私和安全顾虑?   答案在于,律师执业要取得《律师执业证》。这张证书背后,是一整套关于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行业监管的制度体系。如果人工智能助手想接受人类委托处理手机上的数字生活,也需要这样一张《 AI 执业证》。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参照律师制度,需要建立怎样的《 AI 执业证》制度。   一、职业道德: AI 需要仅忠于用户并保守秘密 律师受职业道德体系的约束,执业要求是忠于客户,并且保守客户的秘密。如果要让用户放心,人工智能助手需要建立类似的职业道德和利益冲突制度。而目前的实践中,人工智能助手有如下问题:   1 、商业模式复杂影响独立性。 律师的商业模式比较简单,为用户提供服务并收取律师费,获得用户的隐私数据和商业秘密后,只能用于为用户服务的目的,负有为用户保密的义务。而人工智能平台的利益就更加复杂,如果让第三方人工智能进入微信这样的超级应用,意味着它可以获取用户非常多的隐私和商业秘密数据,比如聊天记录、财务状况等。   但很多人工智能助手是移动互联网平台开发的,作为移动互联网产业的赢家,这些公司的商业模式就是靠分析大数据通过增值服务获利。同时,目前的人工智能产业正在快速提升能力的阶段,对获取训练数据又非常饥渴。因此,人工智能公司获取数据之后,除了提供服务,还可能用数据做训练以及分析大数据投放广告。   所以能读取用户隐私的人工智能助手,应该和其运营方有隔离。 隔离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监管约束,政府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约束人工智能助手的开发方和运营方,不得将获取的用户数据用于训练和大数据分析。另一种是独立部署,用户自己架设服务器或者在本地设备上部署开源人工智能助手。   2 、如何解决利益冲突。 律师办案时不能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如果发现有利益冲突,必须声明并回避。而一个由电商平台开发的人工智能购物助手,在为用户推荐商品时,是优先考虑用户利益还是平台利润?这里的利益冲突如果不解决,用户也没法放心委托人工...

全球监管逼退苹果税,中国为何成了例外?

过去三年 , 苹果 AppStore 收取的开发者佣金在全球主要市场不断让步:日本降至 5% ,美国允许外部支付,欧盟强制开放第三方商店。然而在苹果最大的海外市场中国, AppStore 依然维持着最稳固的封闭结构和 15% 至 30% 的抽成比例。这道坚固的墙 , 为何在全球围攻下岿然不动 ?"   一、 苹果面对全球围攻的退让清单 1 、日本。 日本监管机构的干预最为直接,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强制要求苹果开放第三方应用商店,并允许用户直接通过外部链接进行支付。 2025 年 12 月,改革措施落地:对于通过第三方商店分发的应用,苹果仅收取 5% 的费用用于技术支持与安全审核,远低于传统的 30% 。   2 、美国。 苹果在美国近期也遭遇了重大挫折。在 Epic 诉 Apple 垄断案执行阶段,美国法院认定苹果通过设置障碍规避判决(虽然苹果允许美国应用开发者使用外部支付链接收费,但还要收 27% 的苹果税)构成藐视法庭。 2025 年 12 月,上诉法院部分维持原判,但允许苹果对外部支付链接收取合理费用。改革后,美国开发者可添加外部支付链接,但苹果可基于安全成本收取有限佣金,许多开发者实际抽成大幅降低。   3 、欧盟。 欧盟的改革则更为激进,随着 2023 年《数字市场法》的生效,苹果被强制要求拆墙,引入第三方应用商店和侧载功能。虽然苹果为了对冲损失,引入了颇受争议的核心技术费( CTF ),要求每个应用每年超过 100 万次首次安装后,苹果按每次 0.5 欧元收费,欧盟监管机构认为其整改仍不彻底。但整体而言,开发者不再被迫接受 30% 的单一选项,佣金结构已大幅松动。   二、 苹果在中国的多重盾牌 与全球市场的喧嚣相比,中国区的 App Store 依然维持着严苛的封闭生态。数字商品和服务仍必须通过苹果 IAP 支付,且标准佣金维持在 15% 至 30% 之间。究其原因,源于苹果的封闭系统、电子产品生产体系和中国独特的互联网生态、代工产业天然契合,所以在商业博弈时有多重盾牌,可以如鱼得水,游刃有余。   1 、封闭系统对监管很有价值 首先,封闭系统带来的高比例苹果税,恰好契合了国内对安全与监管的刚需。 相较于安卓生态的碎片化,应用商店很多还允许侧载(用...

安全港制度落地:市场份额5%以下品牌商可限定转售价格

  品牌商能不能要求经销商限价销售产品?很多人会觉得“我的产品我做主”,凭什么不行?但品牌商有转售定价权意味着经销商的定价权就会被限制,消费者也很可能会买到更贵的产品,所以大企业这么做就有很大的纵向垄断的风险。   实际上中小品牌商限定转售价格的危害性没有这么大,所以我国 2022 年修订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安全港制度,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的经营者可以豁免违法,但配套的部门规章一直没有落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新版《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终于明确:可以,但前提是市场份额不高于 5% 。 2026 年 2 月 1 日起,这一争议近二十年的法律灰色地带即将宣告消失。   一、 2007 版《反垄断法》的一刀切规定 根据 2007 版《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对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进行限制,理论上,只要有转售限价或者限定区域销售的行为,经营者就违法了。   所以,实践中行政执法机构和法院以不同的标准适用该条规定。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只要有转售限价或者限定区域销售的行为即构成违法,无需分析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法院则认为:上述行为本质上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只有达到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标准时才构成违法。两者的区别在于,认定该行为的违法,要不要对其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做经济学分析。   二、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的观点差异 这种分歧导致了法律认定的巨大差异,举个例子:一个牙膏企业和超市签订合同,规定了超市牙膏销售的最低价格 5 块一支,如果超市以低于 5 块的价格销售的视为违约,牙膏企业有权不向超市继续供货。对该行为,根据 2007 版《反垄断法》,法院和市场监管局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认定。   1 、行政处罚的认定。 超市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可以向牙膏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转售限价条款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可以责令牙膏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实践中,多数行政处罚不会分析对转售限价行为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

从微信到WhatsApp:AI挑战超级应用的法律困局

 近期,全球第一大即时通信软件 WhatsApp 限制人工智能机器人接入,欧盟委员会随即宣布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而我国的微信、支付宝、淘宝、金融应用限制豆包人工智能助手一事也引发媒体关注,这背后其实是系统封闭的移动互联网超级应用和新兴人工智能公司的产业博弈,今天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聊聊人工智能服务商要挑战传统超级应用的难点和出路,具体讨论 WhatsApp 案和与豆包案颇多共通之处的腾讯封杀微软小冰案。   案例一: WhatsApp 封杀 AI 案。 2025 年 10 月,科技巨头 Meta 更新了旗下即时通讯应用 WhatsApp 商业应用程序接口政策,简而言之,人工智能如果是一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其产品如 AI 聊天机器人、 AI 问答助手、 AI 语言学习,就会被禁止接入 WhatsApp 。但如果是辅助业务的,比如聊天机器人主要对话为预定义的自动回复常见问题、智能客服、订单查询这些则不受影响。但 Meta 自己的 Meta AI 则不受此政策影响,继续接入 WhatsApp 。 12 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就此对 Meta 展开反垄断调查。   根据 TechCrunch 的报道, Meta 发言人称 WhatsApp 的商业应用程序接口设计初衷是支持企业间客户服务和信息更新,而非作为聊天机器人分发平台。近期出现的通用聊天机器人用例增加了系统消息量,需要额外支持,而该公司目前尚未准备好提供这种支持。因此,该公司决定禁止那些偏离该应用程序接口“预定设计及战略目标”的应用场景。笔者概括一下:我的系统是为客服设计的,第三方 AI 机器人加大了我的系统负担,我没想好怎么收费,就先禁了再说吧。   案例二:腾讯封杀微软小冰 AI 机器人案。 在十多年前的 2014 年,微软的 AI 聊天机器人小冰在微信平台上线仅三天,便遭到了腾讯的全面封杀。腾讯给出的理由是,小冰存在模拟用户操作、诱导用户拉群、批量注册垃圾账号等违规行为,威胁平台安全和用户数据隐私。当时新京报的报道是微软注册了 10 万个小冰账户,加入了 150 万个微信群。微软则迅速发表声明反击,坚称小冰采用了严格的隐私保护机制,否认泄露用户隐私。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掌握用户数据又系统封闭的老牌社交平台,与急需数据又想要打破平台壁...

豆包AI助手操作微信受限,腾讯又在搞垄断吗?

最近腾讯和美国亚马逊都在限制人工智能访问自己的服务,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个限制是不是违反《反垄断法》。先说结论,虽然笔者对巨头搞垄断,比如腾讯至今不让用户在微信群聊和朋友圈打开抖音链接非常反感,但人工智能技术还不成熟,目前阶段互联网巨头限制用户授权人工智能访问自己的账户,更多的还是出于维护平台安全,保护用户考虑,有其合理性。下面先介绍下两个案例:   微信的案例:多名用户在社交媒体反馈,在使用豆包 AI 手机助手操作微信时,触发微信“登录环境异常”提示,导致微信强制退出且无法正常登录。手机界面显示“你的微信登录环境存在异常。为了账号安全,请更换设备重新登录。”该用户称,其手机启用了豆包 AI 手机助手,最初可以登录上微信,并且使用了该助手的平台比价、信息收集等功能,没有操作微信,不久后即被强制下线且无法登录,但在换手机后可以登录。   亚马逊的案例:美国亚马逊不久前向人工智能服务商 Perplexity 发出了法律警告函,要求该公司禁止其 AI 浏览器 Comet 代表用户进行网购。 Perplexity 以《霸凌不是创新》为标题在官网发文谴责亚马逊,而亚马逊则指控 Perplexity 构成计算机欺诈行为,原因是其在代理用户购物时未进行明确披露,违反了亚马逊的服务条款。亚马逊方面还称, Perplexity 的工具削弱了亚马逊的购物体验,并带来了隐私风险。   两个案例差不多,巨头阻止或限制新生产力工具访问自己的服务,但他们是不是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或者是不是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这个就要具体分析了:     人工智能助手的本质是什么?这次被腾讯限制的豆包 AI 助手不是普通的工具,而是目前人工智能产业非常热门的 AI Agent 的一种,其运行在字节与中兴合作的 nubia M153 手机上,获得了系统底层权限的 AI 助手。当代的智能手机,保存了太多用户的通信秘密、隐私和财产信息,所以手机生产商基本不会给第三方应用底层权限。   豆包 AI 要实现登录微信,收集信息等功能必须读懂微信屏幕上的内容,必须要获得手机底层权限。根据豆包 AI 的自述,读懂微信屏幕内容的核心技术是 OCR 、视觉理解、系统级模拟操作,通过获取屏幕图像,识别文字和 UI 元素,理解内容,然后模...

观众拍《疯狂动物城2》电影片段,是盗版还是免费的宣传?

  《疯狂动物城 2 》热映,社交媒体上出现了大量观众在电影院用手机拍摄精彩片段,被网友戏称为“疯片盗摄城”,网上也出现了对此严管的呼声。其实这个问题 2024 年春节也出现过,薛之谦微博分享《飞驰人生 2 》观后感时附带了三张电影屏幕拍摄的照片,引发的“盗摄”争议甚至冲上热搜第一。笔者倒是觉得电影产业可以务实一点,电影院不让观众拍摄是在对抗社交文化,这是一个他们无法取胜的战场,不如因势利导,把拍屏当做观众在帮电影种草。   保护著作权的角度,电影是视听作品,观众在电影院拍摄影片是对作品的复制或部分复制,复制之后分享给他人的就涉嫌侵权:把拍摄的片段发给朋友,可能侵犯复制权;把拍摄的片段放给其他人看,可能侵犯放映权;如果将拍摄的片段上传至社交媒体、视频平台,则可能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什么是可能,因为《著作权法》有规定,如果出于评论目的适当引用作品的,构成合理使用。此外,《电影产业促进法》也规定 :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中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但即便法律规定如此,笔者依然认为电影院的拍摄禁令不应严格执行,因为现实就是,观众拍屏电影院拦不住。热门电影观众数量巨大,而疫情后电影院普遍缩减了工作人员,让这点人去巡视、制止观众拍摄,根本管不过来。手机之外,现在智能眼镜、智能手表都能拍摄,拍的时候完全不引人注意,很难监测到。   其实把所见分享社交媒体已经成为大众文化,看精彩电影,观众本能地想要在社交媒体分享自己的感受,这种社交需求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已经成为常态,而且社交媒体平台与电影发行商是完全不同的商业主体,他们没有义务也没有动力去像治理违法内容一样严格审查每一条用户上传的电影片段。   而且,防盗摄只能防普通观众,防不了有组织的盗版黑产。专业盗版团伙使用的是专业级设备,他们会选择特定的场次和位置,采用反侦察手段录制完整的高清影片。这些团伙有着成熟的分工和渠道,从录制、压制到传播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这种级别的盗摄,普通影院根本防不住。所以电影业既拦不住拍摄,也管不了分享。   而普通观众拍摄通常是零散的、低质量的、非商业性的,拍摄的片段,常有画面抖动、角度偏斜、音质低下的问题,这些内容既无法构成完整观影体验的替代,也不会流入商业盗版渠道。所以如果电影产业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