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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屏广告打扰驾驶造车祸,地图服务商要担责吗?

  开车用地图导航,手机突然弹出开屏广告并跳转到其他 APP ,想点关闭却怎么也点不掉,慌乱之间出了事故。最近有用户遭遇这一情况,并在网上发问:这账能算到地图 APP 头上吗?这个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恰好最近监管部门也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开屏广告乱象,重点针对关不掉、乱跳转的广告。今天就和大家探讨下这个问题,先给结论:地图服务商有可能要担责,但要分情况,驾驶员自己大概率还是担主责。 按《民法典》的过错责任逻辑,地图服务商要不要赔,关键看它有没有过错。而过错的认定,可以参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市监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移动应用的开屏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如果存在没有关闭标志、必须等倒计时、设置关闭障碍(如标志虚假、隐蔽、难以定位)、需要点击两次以上才能关闭,或利用虚假报错、返回标志诱骗点击等行为,均属于违规。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摇一摇广告触发行为安全要求》则对摇一摇跳转给了具体阈值建议:加速度不小于 15m/s ²、转动角度不小于 35 °、操作时间不少于 3 秒,目的就是防止你拿手机、放手机、坐车颠簸时被误触发。 所以如果地图 APP 的广告无法一键取消,或者震动阈值设置过低导致手机稍晃就疯狂跳转,显然违反了监管要求。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地图 APP 服务商存在过错。 有了过错,还要证明这个过错和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步往往是诉讼的难点,但并非无解。关键是通过举证还原时间节点。现在大多数新能源车都标配行车记录仪,事故发生时间有精确记录。即使是没有记录仪的老式油车,事故后报警电话的呼出记录、公共监控也能佐证大致时间。地图 APP 内部的日志同样是重要证据来源,广告弹出时间、广告跳转时间这些数据在日志里都有迹可查。一旦案件进入诉讼,车主可以要求法院责令地图 APP 运营商提交其留存的日志文件。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广告跳转时间、用户操作时间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高度契合,法院就可能认定地图服务商的广告干扰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判决其承担部分责任。地图 APP 服务商可能会抗辩,广告跳了一下,你怎么证明就是这一下让你慌了神、踩错了油门?这里法院会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即结合常理判断,某件事发生的可能性极高,即可认定为事实),如果广告跳转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高度契合,且广告本身确...

正版调门拉得太高,Adobe用AI图片训练AI被自家股东告了

  近日,一贯高调版权维权的美国软件公司 Adobe 及其管理层因为用盗版素材训练 AI 被自家股东在加州北区法院起诉虚假陈述。诉状描述的核心盗版问题包括 Adobe 使用大量盗版书籍,以及源自竞争对手 Midjourney 的 AI 图片训练其 AI 模型,用盗版训练 AI 的法律问题笔者经常聊,今天就跟大家聊聊,用 AI 生成的图片训练 AI 模型有什么法律风险。 先介绍下案情, Adobe 被起诉的案件其实是个涉及证券法的虚假陈述诉讼, Adobe 因使用包含盗版书籍的 SlimPajama 和 Books3 等数据集训练 Slim LM 模型被起诉版权侵权。另外,彭博社报道称, Adobe 的图像生成 AI 萤火虫( Firefly )训练数据中包含部分 Midjourney 等平台的 AI 生成图片,而 Midjourney AI 模型有大量训练素材是未经授权的图片。但 Adobe 在给美国证监会的文件和公开宣传中反复强调 “ 仅使用授权内容训练 AI” 。两件事情都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 使用 Midjourney AI 生成的图片是不是涉嫌侵权,首先看 AI 生成的图片本身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就是人创作的内容才受著作权保护,纯粹由 AI 自动生成的内容,因为缺乏人类创造性投入,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作品本身没有版权,那么后续训练行为自然难以构成对该图片版权的侵害。 不过国内法院的判决给了此问题一定争议, 2023 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 “ 春风送来了温柔 ” 案中认定,原告通过精心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选定图片,体现了个人创造性,该 AI 生成图片构成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果此观点成立,那么使用 AI 图片训练 AI ,也可能会有涉嫌侵权提示词作者美术作品版权的争议。 不过 2024 年风向就转变了,江苏张家港法院在 “ 幻之翼透明艺术椅 ” 案中则持相反观点,其判决认定原告仅输入简单提示词,缺乏实质智力投入记录,图片不构成作品。 2025 年,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理的 AI 生成图片涉及的提示词侵权案中,认为即便是较长的提示词,仍属抽象构思,不构成文字作品,更不用说图片本身了,也驳回了原告诉请。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例是个良好的探索,但目前的主流趋势还是倾向于认定 AI 生成的图...

柏林法院对决慕尼黑:AI搜索是中立平台还是内容发布者?

  最近德国接连出现两起围绕谷歌 AI 搜索概览( AI Overviews )的案件:慕尼黑法院在名誉侵权案中认定谷歌要对 AI 概览内容承担直接责任,不适用避风港规则,全球很多媒体随即报道了这个判决;但几天后,柏林第二法院又在一起商标案中判决,谷歌对 AI 概览中出现的涉嫌侵权商品链接不承担责任。两案结论几乎相反,背后反映的是两家法院对 AI 搜索究竟是平台,还是内容提供者的根本分歧。 下文先分别简要介绍两案,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推演中国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可能立场。相关观点可参阅笔者此前文章《慕尼黑法院否定 AI 搜索避风港,中国法院会效仿吗?》 一、柏林法院: AI 概览只是搜索格式,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柏林案的背景相对简单,用户在谷歌中搜索某品牌香水的平替版,谷歌的 AI 概览模块向用户展示了一个价格较低、涉嫌商标侵权的仿制产品链接。正牌香水公司据此起诉,指控谷歌在其 AI 概览中展示侵权商品链接,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柏林第二法院认定谷歌的 AI 概览应被视为一种“新的搜索结果展示形式”,本质上仍是在呈现第三方网站的内容,而不是谷歌自己使用这些商标进行商业传播。普通用户会把 AI 概览理解为搜索结果的汇总说明,而非谷歌就商品来源、品质所作的独立主张。在此情形下,谷歌并未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缺乏商标使用的要件,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还主张,谷歌通过 AI 概览引流至侵权低价商品,扰乱了正常竞争秩序。但柏林法院认为,要成立不正当竞争,双方之间应当存在竞争关系。就本案证据看,原告未能证明自己与谷歌在相关市场上存在直接竞争,难以适用竞争法来约束搜索服务本身的展示方式,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慕尼黑法院: AI 概览是新内容,谷歌须为名誉侵权直接负责 慕尼黑法院的裁定则认定, AI 概览不同于传统搜索引擎被动展示的链接列表。它通过对海量信息进行自主的整合、重构、评价乃至创造,生成了全新的、独立的陈述。这个过程使谷歌从平台转变为内容发布者。既然 AI 概览是谷歌自己的内容,谷歌就不能再援引传统搜索引擎或平台的 “ 通知 - 删除 ” 等避风港规则来免责,而应作为内容提供者原则上承担直接责任。只要属于 AI 自主生成的搜索概览,平台即作为直接侵权者担责。只有被动展示传统链接时,才适用间接侵权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