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AI新规给大模型训练开了口子,人脸、人声训练合规仍未解决
2026 年 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 “ 《意见》 ” )。前两天的文章里,笔者讨论了《意见》中新设的开源 AI 软件责任豁免规则。今天再聊一个大模型公司更关心的问题: AI 训练能不能使用网上公开的个人信息? 《意见》第六条明确,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这无疑给 AI 训练数据的合规使用打开了一道口子。 但如果公开的信息里包含人脸、声纹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个口子还能不能用?笔者的感觉是,最高法想为肖像和声音的训练合规开个口子,但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 “ 个保法 ” )限制,很难将其完全合规,所以大模型公司的个人信息训练数据黑箱状态仍将维持。 根据这条规定,姓名、公开履历、社交平台公开言论、公开工作信息等风险相对较低的个人信息,如果使用目的合理、范围适当,个人也没有明确拒绝,通常可以不再要求 AI 企业逐一取得个人同意。 但这其实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来就有的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不取得个人同意。《意见》这次明确把这一规则放到了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场景中。问题在于,已经公开的人的肖像信息和声音信息也是个人信息,可以不取得个人同意就用于大模型训练吗?对此,有两种解读方式: 第一种是不能适用。理由是肖像和声音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保法明确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其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因此利用肖像和声音训练人工智能大模型,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且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人工智能公司才可以进行处理。 第二种是可以适用。理由是根据场景的不同,人的肖像既可以认定为普通个人信息,也可以认定为敏感个人信息。比如作为一般图像展示且无法用于身份识别验证的,通常不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但如果该肖像照片使用于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比如刷脸认证拍摄的照片的场景,或者可能导致人格尊严受损,比如 Grok 饱受争议的给女性换泳装功能,就可能被按敏感层级对待。 通观最高法对于《意见》的说明的文义 [i] ,其其实持第二种观点,但碍于法律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