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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手打”到“一袋半”:法院的宽容,是如何纵容商标文字游戏的?

  近日,罗永浩在微博吐槽 120W 充电器涉嫌误导消费者,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而在类似的商标误导问题上,今麦郎的 “ 手打 ” 和 “ 一袋半 ” 商标也再次成为焦点。虽然 120W 相关商标并未注册,但今麦郎的 “ 手打 ” 和 “ 一袋半 ” 商标曾成功注册。在商标无效宣告阶段,商评委认定这两个商标具有欺骗性,但当案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时,判决却发生了逆转。本文将分析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及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我国的商标法体系里,对已注册商标,当事方如果认为注册商标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不具有显著性的,或者具有欺骗误导性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申请无效宣告。对商评委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是发生效力的终审判决。也就是说,当事方对前序程序不服的,可以一直把官司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手打和一袋半商标都获得了注册,之后被人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一、 “ 手打 ” 商标:从 “ 具有欺骗性 ” 到 “ 不会误导 ” 商评委在裁定中认为, " 手打 " 作为商标注册在面条、糕点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特点;用于方便面商品,则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性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方便面系手工打制,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裁定该商标在方便面、面条、糕点商品上予以撤销。 然而,案件经北京高院( 2016 )京行终 1378 号二审终审,结论完全逆转。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常知道方便面是机器制作而非手工打制;今麦郎自 2002 年起持续注册并大量宣传使用该商标,已使 " 手打 " 与今麦郎的方便面产品形成固定的联系和指向,不易使消费者误认制作工艺。同时,法院认定 " 手打 " 经长期广泛使用,已连续多次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面条、糕点商品形成相对固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区分来源的功能,不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撤销了商评委原裁定。这一 2016 年的终审判决,成为 " 手打 " 商标得以存续的关键依据。 二、 “ 一袋半 ” :注册被否,但 “ 洗掉 ” 欺骗性 " 一袋半 " 商标...

为什么英伟达更可能收购惠普,而不是戴尔?

  前不久,知名科技媒体 Semi Accurate 爆料称英伟达正在与一家大型 PC 制造商洽谈收购,且谈判已持续一年多。消息一出,戴尔和惠普股价应声大涨。尽管英伟达随后辟谣,称“从未进行过类似的竞购谈判”,暂时平息了市场的躁动,但英伟达收购一家大型 PC 制造商,或许正是其构建完整 AI 生态的关键一步。如果这笔交易真的发生,英伟达会选谁?从商业上看,答案几乎是戴尔;但从现实来看,答案很可能是惠普。 一、 Mac mini 断货揭示的 AI 消费硬件发展方向 由于 Open Claw (俗称“小龙虾”)的走红,大量用户发现 Mac mini 凭借其统一内存架构,可以在本地高效运行大语言模型推理任务。一时间 Mac mini 被抢购一空, AI 硬件厂商和开发者们都看到了一个清晰的趋势:本地推理和云端 AI 计算的混合模式,正在成为 AI 应用落地的主流形态。 而英伟达,恰恰是最有资格吃下这块蛋糕的公司。黄仁勋一直说自己手握全栈 AI 软硬件服务能力 —— 从 GPU 硬件、 CUDA 生态、推理引擎,到各类 AI 开发框架和云服务。当前英伟达股价高企,正是因为 AI 服务商争相升级算力设备的热潮推高了市场预期。为了满足数据中心客户的天量需求,英伟达甚至不得不压缩乃至中断消费级游戏显卡的出货。 但资本市场永远需要新的想象空间,收购一家大型 PC 制造商,推出自有品牌的软硬件一体化产品,就是一个极具吸引力的方向。笔者认为,英伟达的真正对标对象不是传统 PC 厂商,而是苹果。苹果的硬件采用一体化设计, CPU 、 GPU 、内存、存储集成于统一架构之上,操作系统也由苹果自主掌控,形成了完整的软硬件生态闭环。事实证明,这样的架构在人工智能时代具有极强的竞争力 ——Mac mini 因 Open Claw 而热销,就是最好的证明。 英伟达如果收购一家 PC 制造商,就能先控制用户入口,将自己的 GPU 、 AI 软件栈与终端硬件深度整合,打造出类似苹果的闭环生态:用 CUDA 生态绑定硬件,大众产品 CPU 和 GPU 一体化满足推理需求,高端产品 CPU 配高端显卡满足游戏需求,形成难以逾越的护城河。这个战略愿景,才是收购传闻背后真正的商业逻辑。 二、 商业上收购戴尔更合理 如果完全从业务协同出发,答案其实很明显:戴尔更优。惠普与...

为什么AI偷走你的声音,法律还保护不了你?

近日,参与《哪吒》系列电影配音太乙真人的演员发现,自己的声音被 AI 克隆并用于短剧等内容传播。更棘手的是,在投入十多万元进行取证后,其却发现侵权账号登记在一名未成年人名下,维权陷入僵局。这一案例并非个例,实际折射出 AI 时代声音侵权的两个核心困境:声音相似性如何认定?灰产人头代持如何突破? 一、声音的相似性陷阱 配音演员维权遭遇的第一个难题,是声音认定的模糊地带。现在的 AI 语音技术可以精准调节音色、语调、口音,生成与真人高度相似的声音。以《哪吒之魔童降世》中太乙真人的配音为例。该角色使用川音普通话,特点是低沉、憨厚、带拖音的中年男声。如果某短剧使用了 AI 合成的类似声线,但技术上并非直接提取该配音演员的声音样本,维权就会面临尴尬,因为声音仅仅是相似而非相同。在声纹司法鉴定时,它在物理层面上可能和该演员的原始声音不同。 此时只有《哪吒》的制片方可以维权,因为制片方可以跳出《民法典》的声音权的框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声音作为角色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视为广义的商品标识,以侵权方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力影视作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混淆为由,对侵权短剧公司发起维权。但这对于配音演员个人而言,意味着其本身的权利被架空了。 二、未成年人侵权的灰产陷阱 侵权账号注册人为未成年人,很可能是碰到了灰产。笔者的经验,如果涉案账号发布了大量商业化短剧,那么这个账号的实际控制人大概率绝对不是未成年人。其商业逻辑决定了这一点:这些账号通过发布短剧获取用户的订阅费用或广告流量分成。短剧公司作为分成费税务代扣代缴义务人,要获取账户实际收益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即身份证号)才能进行代扣代缴操作。当然,灰产也可能直接不交税,就没有代扣代缴问题了。 因此,前台显示的未成年人,真正获取分成费的很可能是成年人。这种情况钻的互联网实名制的一个空子:除了网络游戏因防沉迷规定要求用户必须提交身份证号实名核验外,多数网站的实名制仅要求手机号注册。只要侵权者使用未成年人名下办理的手机号注册账号,就能披上一层隐身衣。 虽然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实务中,一旦发现对方是利用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作为“人头”代持的,很大概率是碰到了黑灰产。去起诉一个偏远地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仅执行难度极...

张雪峰被AI复活成Skill文件,侵权了吗?

近日,一个名为 “ 张雪峰 .Skill” 的项目在 GitHub 上线,引发广泛关注。不少家长已经开始通过这一 AI 工具咨询高考志愿填报问题。该 Skill 文件基于张雪峰的著作、采访、语录及人生经历训练而成,能够以其语言风格和决策逻辑提供高度拟真的咨询服务,几乎相当于一个张雪峰的数字分身。但一个法律问题随之而来: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训练 AI ,直接替代原权利人的核心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人工智能产业有一个很大的争议,通用人工智能训练所依据的文献和内容,大部分都在版权保护期内,而使用这部分内容训练 AI 是不是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目前立法和司法都没有定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目前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所以法院给了该产业一定的保护,对于涉及通用人工智能训练的版权诉讼,都没有做出司法判断,也就是未进行判决。 但张雪峰 .Skill 的训练和使用,和豆包、元宝、千问之类的通用人工智能有所不同,通用人工智能学习的是全人类的作品,产生的内容和训练素材比,具有较强的转换性,比如续写文学作品,创作全新的音乐、图片、视频,可能可以进入转换性使用的合理使用范围。而训练张雪峰 .Skill 是专门针对张雪峰的个人专业技能进行复刻,将其经验提炼出的个人数字分身文件,其产生的内容并没有脱离张雪峰原来咨询的高考填报领域,转换性并不强。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转换性使用的案例: 案例一、葫芦娃案转换性使用案。被告在电影《 80 后的独立宣言》海报背景中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被上海美影厂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构成转换性使用:原作品不再单纯展现艺术美感,而是服务于说明 80 后时代特征这一新目的,具有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转换性程度较高。同时,符合合理使用四要素检验:被引用作品已公开发表;引用目的是说明问题;占海报比例小、属辅助背景;未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故不侵权。 案例二、版权人诉 Meta 违法训练案。 2025 年 6 月,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对版权人诉 Meta 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 Meta 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图书训练 Llama 大模型的行为属于转换性使用。但这个看似支持 AI 公司的判决,实际上却为未来的版权诉讼指明了一条清晰的胜诉路径,尤其是在市场替代损害方面。 查布里亚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在合理使用的四个要素中,对版权...

入住中国洲际酒店出意外,需要去美国仲裁吗?

  据媒体报道, 2026 年 4 月 8 日,京津冀三地消费者协会联合约谈了洲际酒店集团在华运营方,直指其会员协议中存在多项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包括排除中国法律适用、要求中国消费者赴美国仲裁等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 今天就和大家讨论下,如果入住洲际酒店集团旗下中国酒店出意外,比如发生人身损害,是不是要去美国仲裁? 一、美国仲裁是一系列霸王条款的组合 笔者查了一下涉案的 《洲际优悦会会员条款与附则》 ,该会员协议通过对合同范围进行界定、解释权进行攫取、仲裁机构和准据法进行锁定,来要求会员消费者将和他们的争议通过美国仲裁解决。 会员协议本来是管理顾客忠诚度的计划的合同,主要规定积分、定级、兑换等会员权益,理论上,住酒店发生意外不应适用该协议。但洲际酒店刻意把协议规定的非常宽泛,协议第 13 条规定要求会员同意免除洲际酒店集团“因会员使用或滥用本计划所造成的所有索赔或损害”的责任。同时协议第 19 条规定,对本计划条款与附则的解释权归洲际酒店集团所有。通过宽泛的连接规定和解释权的规定,洲际酒店集团给了自己可以把住店意外也归纳进会员协议的空间。 协议第 9 条规定由会员协议引发的涉及赔偿的任何争议,都应提交至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协议第 16 条规定以美国乔治亚州法律作为准据法,也就是排除了意外发生国的法律。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规定争议要到美国仲裁并以美国州法律作为准据法,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 二、为什么明知可能被判无效,还是要做霸王条款的规定? 如果现实中住客在中国的洲际酒店集团旗下酒店发生意外,洲际酒店如果试图在中国法院用这套说辞来阻却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比如提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仅会基于消保法认定其仲裁条款的设定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不合理的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负担,属于无效条款,还会基于消费者入住国内酒店,合同相对人是国内酒店管理公司或侵权行为地管辖的原则,直接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既然这么规定没用,洲际酒店的法务团队为什么还要费尽心机将其写进协议?笔者看来有这些原因: 1 、作为谈判筹码吓唬消费者,让消费者不要打官司或者降低赔偿预期。 如果消费者没有找律师,自己去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