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幻觉惹官司:为何有的免责,有的要赔礼道歉?
最近,两起和 AI 出现幻觉有关的案件,出现了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一个是 AI 承诺答错赔 10 万元,但法院认定平台无需担责。百度 AI 却因为捏造律师被判刑的信息,却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同样是 AI 生成错误内容,为什么法院态度差别这么大?关键就在于:一旦涉及名誉权,平台的注意义务会明显提高。 案例一:该案为杭州互联网法院 AI 幻觉第一案,用户向 AI 查询高校报考信息,用户发现 AI 生成不准确信息后,对 AI 应用进行了纠正和指责, AI 应用仍坚称信息准确性,并称,若内容有误将向用户提供 10 万元赔偿。后用户将从该校官网查询到的招生信息提供给 AI ,此时 AI 承认其生成了错误信息,并建议用户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用户遂起诉要求平台赔偿 9999 元。法院认为 AI 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它随口生成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平台无需为此担责。 案例二:南京律师李某在百度搜索自己的名字和职务时,百度 AI 回复显示他因爆炸罪被判刑三年,还配上了他穿律师袍的照片。因此事子虚乌有,李小亮起诉百度,法院终审认定百度构成名誉侵权,判令赔礼道歉。该案 AI 出现错误的原因可能是,有与律师同名的李某,确实因为爆炸罪被判刑,且能在网上查到判决书,所以 AI 张冠李戴了。 这两个案件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只是 AI 和用户之间的对话,不能遵守承诺是合同违约,后者则涉及对名誉权的实际损害。根据《民法典》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普通的 AI 生成内容,平台只要履行显著标识、违法内容过滤、备案与安全评估等义务,法院通常会认定其适用避风港原则,接到通知后删除争议内容即可。 但在涉及名誉侵权时,平台必须承担起更高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名誉侵权后果比较严重,捏造的内容是足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虚假事实。生成式 AI 的效率远超传统平台,传统场景是张三编个虚假信息造谣李四,而 AI 则会系统性、规模化自动造谣:以近乎真实的语气 24 小时自动生成、批量输出、多版本改写。所以平台很难再完全以技术中立抗辩免责。 所以涉及名誉侵权时, AI 平台的角色就从被动的服务提供者,向主动的内容发布者倾斜,需要承担更强的事前审核义务。具体来说,这种特殊注意义务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是更高标准的事实核查与风险防控。当用户输入高度指向性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