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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le5被禁,Anthropic的刷脸验证还有意义吗?

  2026 年 6 月, Anthropic 发布新一代模型 Fable 5 ,并更新了隐私政策,新增刷脸验证条款:可能对个人用户进行年龄和身份验证,会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件、自拍照片甚至进行人脸识别,该政策将于 2026 年 7 月生效。但随后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 Fable 5 向任何外国公民开放访问。今天就跟大家分析一下,美国政府的禁令会影响 Anthropic 的刷脸验证吗? Anthropic 更新隐私政策的目的是堵住三类漏洞:未成年人绕过限制、违规账户换号重生、防止违规账号绕过服务条款。因为 Fable 5 的能力比上一代又有跃升, Anthropic 担心高级功能被滥用,所以要求想用更强模型的用户先证明你是谁。这套逻辑在产品层面是自洽的,也确实能挡掉一部分低水平滥用。但它的适用范围从一开始就划得很窄:只针对 Claude 免费、 Pro 、 Max 三档个人用户,企业客户完全不受影响。 所以 Anthropic 新隐私政策设计很巧妙:它只对个人用户刷脸,把企业客户小心翼翼地摘出去,本质上是对安全做商业上合理的有限承诺。但美国政府的禁令不考虑商业上是不是合理,其关注点仅限于这项技术不能落到外国人手里,不管你拿它干什么,只要你是外国国籍就不该用。 Anthropic 这次也算秀才遇见兵了。 此时外界才看明白,刷脸验证和出口管制,虽然目的有部分重合,但要执行的时候却错位的厉害。这种错位暴露的是一个更尖锐的问题,如果 Anthropic 真要按出口管制的标准讲安全,它要做的远不止给个人用户刷脸。 按美国商务部的逻辑,所有客户、所有调用、所有终端用户都得验证国籍,但这会直接摧毁 Anthropic 的商业模式。公开数据显示, Anthropic 2025 年营收八成以上来自企业客户和 API 调用。要求全员上传证件刷脸才能调用 Claude ,没有任何商业客户会接受这种要求。一旦 Anthropic 将此政策全面推向商业客户,无异于将他们双手奉送给谷歌、 OpenAI 等竞争对手。 实际上,即便不考虑美国政府禁令的影响, Anthropic 要求用户刷脸验证身份风险也是不小的。 首先是用户反感,为了应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问题,中国政府出台了极为严格的规定,游戏公司为此部署了复杂的防沉迷系统,但中国游戏公司在引入此类强验...

遇见小面承诺赠送商标,但商标局未必会同意

  近日,港股上市公司“遇见小面”因起诉河南南阳“渝见小面”夫妻店商标侵权,引发热议。事件以遇见小面创始人公开致歉、撤诉并赠送商标告终。但笔者经过检索发现:这个赠送可能从一开始就有瑕疵,第 35 类“渝见小面”商标实际对夫妻店用处不大,也没法过户,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这个事情。 先说明下,本文中,案件原告广州遇见小面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文中称为“遇见小面公司”。案件被告,新闻中的河南南阳“渝见小面”夫妻店称为“渝见小面店”。 一、被赠送的商标很可能无法过户。 既然是赠予,遇见小面公司就应该到商标局办理过户手续,把“渝见小面”商标转让给渝见小面店。但遇见小面公司在 35 类还注册了“遇见小面”商标,这两个商标很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名下如有近似的,应当一并转让,如果没有一并转让的,商标局会驳回转让申请。 所以遇见小面后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很可能会遇到一个难题,要么把 35 类的两个商标一起转让给渝见小面店,要么就会面临过户申请被驳回。遇见小面公司是上市公司, 35 类商标不能丢的,所以如果商标局认定存在近似问题,“渝见小面”商标就无法过户了。当然,遇见小面公司还是有履行赠予承诺的途径,其可以将“渝见小面”商标包括维权的权利独占性授权给渝见小面店,并在商标局进行备案,也可以达到和赠予类似的法律效果。 二、为什么“渝见小面”和“遇见小面”构成近似? 首先,这其实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判断,根据该委员会对第 43 类“渝见小面”商标的无效裁定(商评字 [2022] 第 0000338435 号)认定: “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渝见小面”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遇见小面”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渝见小面”在上述服务上与“遇见小面”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该判断也符合国家商标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判断标准。 “ 小面 ” 是重庆特色面食的通用名称,在餐饮服务中几乎不具备品牌识别性,因此两个商标的核心显著识别部分是 “ 遇见 ” 和 “ 渝见 ” 。 “ 渝...

慕尼黑法院否定AI搜索避风港,中国法院会效仿吗?

  近日,德国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的一纸临时禁令裁定在科技与法律界受到广泛关注。该裁定认定,谷歌对其人工智能生成的搜索结果概览( AI Overview )中的虚假陈述负有直接责任。很多媒体报道该裁定时将其视为 AI 内容监管的标杆裁定,但笔者认为,该裁定在说理部分认定, AI 搜索概览基本不适用平台避风港规则,可能重创整个 AI 产业的创新生态,所以国内法院应当谨慎借鉴。 一、 慕尼黑法院认定 AI 搜索结果一律不能进避风港 原告起诉称,谷歌 AI 搜索结果将两家出版商与诈骗,不正当商业行为等负面内容联系在一起,而这些结论并不存在于 AI 引用的网页内容中。 裁定认定, AI 概览不同于传统搜索引擎被动展示的链接列表。它通过对海量信息进行自主的整合、重构、评价乃至创造,生成了全新的、独立的陈述。这个过程使谷歌从平台转变为内容发布者。既然 AI 概览是谷歌自己的内容,谷歌就不能再援引传统搜索引擎或平台的 “ 通知 - 删除 ” 等避风港规则来免责,而应作为内容提供者原则上承担直接责任。 即使用户可以点击链接自行核实信息的真伪,也无法免除谷歌的责任。因为 AI 摘要本身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陈述,对用户的认知造成了直接影响。 该裁定还认为:只要属于 AI 自主生成的搜索概览,平台即作为直接侵权者担责。只有被动展示传统链接时,才适用间接侵权规则。 二、对 AI 服务商要求严苛会影响创新 这一裁定背后的逻辑不难理解:宁可让 AI 搜索慢一点成熟,也不允许它在尚未成熟时破坏社会秩序。但从中国视角看,这种标准可能会对产业发展产生过大的抑制作用。 首先,该认定将重创产业发展。按照只要内容是由 AI 独立生成,平台就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逻辑, AI 搜索技术必须非常完善才能上线,否则将面临很高的法律风险。但技术发展本就是在实践中不断试错、迭代改进的过程。如果要求技术完美才能部署,服务商可能永远没有机会将产品推向市场。同时企业可能放弃部署许多有价值但存在一定风险的 AI 功能,会让用户也失去很多享受新技术的机会。 其次,这一裁定会对产业生态,尤其是对中小 AI 企业的生存带来很大影响。谷歌、微软等巨头拥有更强的模型能力、更完善的风控体系,更容易满足严格的法律要求,而创新企业和初创公司出现错误的概率更高,也更难承担高额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