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手打”到“一袋半”:法院的宽容,是如何纵容商标文字游戏的?
近日,罗永浩在微博吐槽 120W 充电器涉嫌误导消费者,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而在类似的商标误导问题上,今麦郎的 “ 手打 ” 和 “ 一袋半 ” 商标也再次成为焦点。虽然 120W 相关商标并未注册,但今麦郎的 “ 手打 ” 和 “ 一袋半 ” 商标曾成功注册。在商标无效宣告阶段,商评委认定这两个商标具有欺骗性,但当案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时,判决却发生了逆转。本文将分析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及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我国的商标法体系里,对已注册商标,当事方如果认为注册商标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不具有显著性的,或者具有欺骗误导性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申请无效宣告。对商评委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是发生效力的终审判决。也就是说,当事方对前序程序不服的,可以一直把官司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手打和一袋半商标都获得了注册,之后被人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一、 “ 手打 ” 商标:从 “ 具有欺骗性 ” 到 “ 不会误导 ” 商评委在裁定中认为, " 手打 " 作为商标注册在面条、糕点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特点;用于方便面商品,则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性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方便面系手工打制,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裁定该商标在方便面、面条、糕点商品上予以撤销。 然而,案件经北京高院( 2016 )京行终 1378 号二审终审,结论完全逆转。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常知道方便面是机器制作而非手工打制;今麦郎自 2002 年起持续注册并大量宣传使用该商标,已使 " 手打 " 与今麦郎的方便面产品形成固定的联系和指向,不易使消费者误认制作工艺。同时,法院认定 " 手打 " 经长期广泛使用,已连续多次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面条、糕点商品形成相对固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区分来源的功能,不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撤销了商评委原裁定。这一 2016 年的终审判决,成为 " 手打 " 商标得以存续的关键依据。 二、 “ 一袋半 ” :注册被否,但 “ 洗掉 ” 欺骗性 " 一袋半 "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