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RAG搜索结果侵权吗?我国最高院和美国版权局给出了不同思路

  2026 年 9 月 16 日,配合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4 件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案涉及人工智能搜索 检索增强生 成(英文为 Retrieval-Augmented Generation ,以下简称 “ RAG ” )技术,但参照美国版权局《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对 RAG 技术的观点,该案中的搜索引擎不一定能豁免侵权。今天就来聊聊这个事情。 一、案情简介。 秘塔公司开发并运营秘塔 AI 搜索引擎平台,其模型已通过国家网信办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备案,原告享有《壮丁也是兵》《暗花》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在秘塔搜索引擎分别搜索上述两部电视剧,首位搜索结果是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链接提供的视频内容与两部电视剧内容一致。其遂向秘塔公司提出下架搜索结果等要求,秘塔公司当日即删除了案涉搜索结果。原告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秘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二、我国法院为什么认定 AI 搜索没有侵权? 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定被告免责的原因有二: 1 、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主动上传案涉侵权视频的网盘分享链接,侵权内容源于第三方网盘,所以不构成直接侵权。 2 、 RAG 技术检索的信息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在现阶段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自动识别侵权信息。被告不仅完成了大模型算法备案,且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当日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删除,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规定,被告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侵权过错。所以,被告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笔者认为, 该判决本质上还是适用了传统互联网的避风港原则。法院倾向于保护人工智能产业的技术创新,认为即便是由 AI 驱动的搜索引擎本质上仍是信息的搬运工。只要不属于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的情形,且平台收到投诉后处理及时的,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美国版权局特别警惕 RAG 搜索? 美国版权局 2025 年 5 月发布的预发布版《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三部分《生成式 AI 训练》报告,专辟一节分析 RAG 。美国版权局明确指出: 1 、 RAG 模式下搜索引擎涉及复制被搜索内容。 第一种是 AI 开发者把外部内容复制进自己的检索数据库,以后从...

阿莫迪的AI减速倡议:做成了很可能是卡特尔?

图片
  9 月 12 日, Anthropic CEO 阿莫迪发表长文,主张放慢模型能力提升的速度,为安全测试和外部审核争取时间。他的方案为, AI 公司应配合政府监管并合作制定标准,但由于企业坐在一起谈发展限速很可能触碰反垄断法,美国政府可以发挥协调作用,并对某些类型的安全对话发布有限豁免。随后, OpenAI CEO 奥特曼和马斯克对此表示认同。 阿莫迪的焦虑并非空穴来风, AI 技术的发展已经到了连 AI 公司自己都难以驾驭的阶段。先是几个月前 OpenAI 数百个代理模型在内部网络安全测试中运行的 AI 代理突破了沙盒环境攻击 Hugging Face 网站。而近日曾先后在 OpenAI 和 Anthropic 做预训练研究的 Jacob Coxon 辞职并公开表示, AI 可能在十年内导致人类灭绝,最早明年年底可能失控。 Anthropic 对齐研究负责人 Evan Hubinger 随后表示,他个人估计,未来十年出现人类灭绝级后果的概率超过 10% 。 虽然 Anthropic 封杀中国用户,但这是其所代表的国家和产业的立场使然,我对阿莫迪本人倒是没有特别的反感,不过就事论事来说,阿莫迪的减速提议很难落实,即便落实了也很可能会异化。 首先,从博弈论分析,阿莫迪的合作减速的倡议要落地非常难。虽然大家都承认存在失控风险,但却没有任何一家公司会先踩刹车,因为谁减速就可能被竞争对手超车,这属于典型的剧场效应加囚徒困境场景。美国 AI 巨头间如此,国家间的竞争也如此。靠 AI 产业加强国家竞争力的诱惑如此之强,产业前沿的国家也不愿意主动落后。 其次是反垄断的风险。虽然阿莫迪在文中强调,政府的反垄断豁免只针对某些类型的安全对话。问题在于,一旦监管机关同意,实际上就是承认:几家头部公司可以在一个受保护的封闭场景内讨论与前沿模型有关的共同规则。安全门槛、发布节奏、测试强度,这些都很容易以安全的名义来沟通,这种沟通的制度一旦建立,走向往往和初衷不一定相符,会直接影响技术迭代速度和市场竞争格局。 而且美国现任的共和党政府并不支持阿莫迪的方案,特朗普政府负责 AI 与加密货币事务的萨克斯在社交媒体上对阿莫迪文章进行了嘲讽:别假装必须暂停反垄断法,你们才能组建卡特尔。传统的卡特尔是合谋定价,而阿莫迪要做的合作是合谋设门槛,这事做成了,企业利益和国家利...

最高法AI新规给大模型训练开了口子,人脸、人声训练合规仍未解决

  2026 年 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 “ 《意见》 ” )。前两天的文章里,笔者讨论了《意见》中新设的开源 AI 软件责任豁免规则。今天再聊一个大模型公司更关心的问题: AI 训练能不能使用网上公开的个人信息? 《意见》第六条明确,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这无疑给 AI 训练数据的合规使用打开了一道口子。 但如果公开的信息里包含人脸、声纹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个口子还能不能用?笔者的感觉是,最高法想为肖像和声音的训练合规开个口子,但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 “ 个保法 ” )限制,很难将其完全合规,所以大模型公司的个人信息训练数据黑箱状态仍将维持。 根据这条规定,姓名、公开履历、社交平台公开言论、公开工作信息等风险相对较低的个人信息,如果使用目的合理、范围适当,个人也没有明确拒绝,通常可以不再要求 AI 企业逐一取得个人同意。 但这其实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来就有的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不取得个人同意。《意见》这次明确把这一规则放到了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场景中。问题在于,已经公开的人的肖像信息和声音信息也是个人信息,可以不取得个人同意就用于大模型训练吗?对此,有两种解读方式: 第一种是不能适用。理由是肖像和声音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保法明确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其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因此利用肖像和声音训练人工智能大模型,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且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人工智能公司才可以进行处理。 第二种是可以适用。理由是根据场景的不同,人的肖像既可以认定为普通个人信息,也可以认定为敏感个人信息。比如作为一般图像展示且无法用于身份识别验证的,通常不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但如果该肖像照片使用于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比如刷脸认证拍摄的照片的场景,或者可能导致人格尊严受损,比如 Grok 饱受争议的给女性换泳装功能,就可能被按敏感层级对待。 通观最高法对于《意见》的说明的文义 [i] ,其其实持第二种观点,但碍于法律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