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小面承诺赠送商标,但商标局未必会同意
近日,港股上市公司“遇见小面”因起诉河南南阳“渝见小面”夫妻店商标侵权,引发热议。事件以遇见小面创始人公开致歉、撤诉并赠送商标告终。但笔者经过检索发现:这个赠送可能从一开始就有瑕疵,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实际对夫妻店用处不大,也没法过户,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这个事情。
先说明下,本文中,案件原告广州遇见小面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文中称为“遇见小面公司”。案件被告,新闻中的河南南阳“渝见小面”夫妻店称为“渝见小面店”。
一、被赠送的商标很可能无法过户。
既然是赠予,遇见小面公司就应该到商标局办理过户手续,把“渝见小面”商标转让给渝见小面店。但遇见小面公司在35类还注册了“遇见小面”商标,这两个商标很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名下如有近似的,应当一并转让,如果没有一并转让的,商标局会驳回转让申请。
所以遇见小面后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很可能会遇到一个难题,要么把35类的两个商标一起转让给渝见小面店,要么就会面临过户申请被驳回。遇见小面公司是上市公司,35类商标不能丢的,所以如果商标局认定存在近似问题,“渝见小面”商标就无法过户了。当然,遇见小面公司还是有履行赠予承诺的途径,其可以将“渝见小面”商标包括维权的权利独占性授权给渝见小面店,并在商标局进行备案,也可以达到和赠予类似的法律效果。
二、为什么“渝见小面”和“遇见小面”构成近似?
首先,这其实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判断,根据该委员会对第43类“渝见小面”商标的无效裁定(商评字[2022]第0000338435号)认定:
“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渝见小面”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遇见小面”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渝见小面”在上述服务上与“遇见小面”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该判断也符合国家商标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判断标准。“小面”是重庆特色面食的通用名称,在餐饮服务中几乎不具备品牌识别性,因此两个商标的核心显著识别部分是“遇见”和“渝见”。
“渝见”与“遇见”在拼音组合上完全相同(均为 yu jian),仅在前置字的一个声调上有所不同。在日常口语交流、点餐呼叫等场景中,二声和四声的区分极容易被模糊,消费者在听觉上可能无法区分两者,构成了发音相似。
三、经营重庆小面面馆用不上35类商标。
对渝见小面店这样的小餐饮店来说,35类商标其实用处不大。卖热食小面本质上是餐饮服务,属于注册商标43类餐饮服务,而遇见小面公司拟转让的第35类“渝见小面”,主要是和广告相关的服务,用途是经营名为“渝见小面”的广告服务,餐饮小店一般不会用到这个商标。
四、遇见小面商标维权有正当性。
遇见小面公司有餐饮类的注册商标,知名度高,所以侵权者多,大规模维权是正常的。如果有人使用了近似商标,对其起诉是正当权利,处分自己权利没有什么问题。如果诉讼进行下去,遇见小面公司大概率会胜诉,因为渝见小面店在法律上的主要抗辩点可能都不一定构成:
抗辩点一、“渝见”的“渝”代表重庆,所以“渝见小面”整体含义可理解为“重庆小面在此与你相见”,主要强调地域特色。这个抗辩点不成立的原因是“遇见小面”的知名度很高,其他小面经营者命名时有义务对其避让。渝见小面店如果店名希望带“渝”的,不应起“渝见”这样的近似名称,而应该命名为类似“渝味小面”的名字,就没有近似商标的法律风险了。
抗辩点二、本案存在明显的市场隔离因素,原告的“遇见小面”主要在一线城市布局,在河南南阳无门店,被告的“渝见小面”是仅在南阳本地经营的小微个体商户,客户群体主要是周边居民,被告没有明显“搭便车”恶意,消费者也无从产生混淆。这个抗辩点不成立的原因是我国是统一的大市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标准是全国一致的,所以这个理由对案件的定性,也就是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影响不大,最多也就是可以降低一下赔偿金额。
餐饮小店被商标维权,追根溯源还是起名决定了风险,类似的情况还有福建的千里香馄饨,大量被使用,大量被改名。法律是严肃的,如果小店起名时蹭了有知名度的品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最后,对遇见小面公司声明“已中止和外包律所的合作,并呼吁商标保护工作科学、良性开展”,企图推卸责任给律师,笔者也不认同。国内公司维权,起诉状要加盖公章的,所以遇见小面公司对是否诉讼有最终决定权,不同意维权的可以不盖公章,起诉后再甩锅给律师不太妥当。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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