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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GitHub上的开源代码训练人工智能违法吗?

  近日,人工智能公司 OpenAI 在开发者大会上 宣布 [i] :如果用户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造成版权侵权被起诉索赔,其将向用户提供版权保护盾:为客户辩护并报销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其实 OpenAI 这招是从微软学来的。而微软,则是因为用了开源软件代码训练人工智能被起诉,迫不得已才想出版权保护盾的办法。今天就来聊聊微软被起诉这个的诉讼,以及用开源代码训练人工智能到底有哪些法律风险。   笔者在网上找到了案件的起诉书、微软的答辩意见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的 初步裁定 [ii] ,今天就根据相关内容介绍一下该案。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法院的审判模式和我国有很大区别,所以我对判决书中的判例引用和制度也都不甚了解,只能挑自己看得懂的案件事实和部分说理做摘要。美国法律上的分析可以参考美国律师这篇 文章 [iii] 。   OpenAI 公司开发出一款名为 Codex 的人工智能生成工具。 GitHub 推出了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代码自动完成工具 Copilot 。 Copilot 是一款面向 GitHub 用户的订阅工具,月费 10 美元,年费 100 美元。根据诉状, Copilot 需要 Codex 才能运行。 2022 年 11 月,两名软件开发者使用化名(为什么用化名起诉,因为有人通过原告律师对原告发出过死亡威胁)提起了假定的集体诉讼,被告为 GitHub 、微软(作为 GitHub 的母公司)、 OpenAI 。原告声称 Copilot 和 Codex 作为人工智能工具,其训练中使用了原告受版权保护的计算机代码。   开源代码的特点是都在开源许可证下发布的,既然是开放的,所以用开源代码训练人工智能也不能说必然侵权,但在 GitHub 上有 11 种开源许可证,每一种许可证都对使用开源代码者有不同的要求,要求任何衍生作品或许可作品的副本都包含贡献源代码者的信息、版权声明以及其他要求,比如 GPL 许可证下的代码要求使用者开放其软件中的全部源代码。   但原告认为,当他们的代码被用作训练数据时,代码附带的开源许可证的版权管理信息(“ CMI ” 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被删除了。他们还认定 Codex 和 Copilot 生成的作品部分包含了...

“Trump too small”商标如果在国内申请,能获得注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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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媒体报道 [i] ,美国最高法院近日同意就申请人埃尔斯特是否可以将 “Trump too small” (特朗普太小)注册为服装类商标的案件进行审理。笔者查阅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驳回通知、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和初审法院的判决等 法律文件 [ii]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如果这个商标在国内申请,能不能获得注册,以及美国这个诉讼为什么会打到最高法院。   案件背景:在 2016 年总统大选的共和党党内初选阶段,特朗普常称竞争对手马克 · 卢比奥为 “ 小马克 ” ,卢比奥则回击称,特朗普的手太小了,并影射其隐私部位尺寸小, “Trump too small” (特朗普太小)。 2018 年以来,加州律师史蒂夫 · 埃尔斯特一直在申请 “Trump too small” 的商标,他已经把这句话印到了批评特朗普的 T 恤衫上进行使用,但申请遭到了驳回,因为有一项联邦法规禁止商标含有个人姓名,除非征得此人的书面同意。   这个申请根据我国《商标法》判断其实并不复杂,妥妥的驳回:   一、有不良影响 这个看到这个名称,笔者的第一反应就是这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前两年判决的“ MLGB ”商标案有一定的相似。 MLGB 商标因为是“妈了个逼”一词的拼音首字母简写,在网上早就成了梗,所以哪怕申请人在行政复审和诉讼中称,该词为“ M y Life’s Getting Better ”的首字母简写,还是被商评委和法院判定为违反《商标法》十条 1 款 8 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且美国申请人并不讳言自己商标的这个问题:申请人承认,所申请的商标整体上是指 " 唐纳德 - 特朗普在 2016 年 3 月 3 日的共和党辩论中驳斥总统候选人马克 · 卢比奥关于唐纳德 · 特朗普的 ** (隐私部位)过小的影射 " 。申请人知道低俗为啥还申请,这个我们后面讨论。   二、侵犯在先权利 特朗普作为美国前总统,其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另外, Trump too small” 还涉嫌侵犯他的隐私权,如果商标涉嫌侵犯姓名权和隐私权的,则应当不予核准。   法律依据为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前半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最...

让郭德纲说英文段子的Heygen人工智能服务,在国内落地有多难?

  近期网上出现了很多名人说外语的视频,比如郭德纲、赵本山说英文段子,霉霉、特朗普说中文,这背后其实一个叫 Heygen 的人工智能服务在支持。笔者登录了 Heygen 的网站,发现其并不向国内用户开放,服务付费渠道里没有微信和支付宝,而实际上 Heygen 的创始人是两位华人,都毕业于同济大学。今天就来研究一下, Heygen 的人工智能服务如果要在国内落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Heygen 的翻译服务过程,根据笔者的实测过程如下:用户需要登录 Heygen 网站,上传一段长度在 30 秒以上的包含人声的视频,然后 Heygen 会翻译视频中的声音内容,并生成一段视频中的说话者说翻译后语言的视频。这个神奇的地方在于,生成的视频用的是原视频中说话者的嗓音,并且口型也和发音匹配。   原来, HeyGen 的服务至少 接入了其他三个人工智能引擎 [i] , ChatGPT-4 负责翻译视频里的语音、然后用 11labs 的语音克隆提取的视频中说话者的嗓音特征,在新生成的视频中让说话者说出来,而 wav2lip-2 会对生成的新视频的人的唇部做口型同步。   一、 Heygen 提供的服务属于深度合成服务 根据我国法规, HEYGEN 应属于深度合成技术,应受到监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规定,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   ChatGPT-4 的翻译视频里的语音,属于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11labs 的语音克隆提取的视频中说话者的嗓音特征,属于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wav2lip-2 对生成的新视频的人的唇部做口型同步,属于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均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规定的业务场景。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有很多义务,具体包括:   1 、常规的合规义务 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制作、传播虚假新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规定等。   ...

李佳琦直播间的最低价条款违反《反垄断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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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 媒体报道 [i] ,京东工作人员称,京东收到了品牌商海氏的律师函,被品牌投诉由于某款海氏烤箱的京东价格低于李佳琦直播售价,违反了他们与李佳琦签署的 “ 底价协议 ” ,并要求赔偿巨额违约金, 海氏员工的朋友圈 [ii] 也证实了此事。李佳琦直播间 回应称 [iii] ,其与品牌方签定的合约中并没有涉及 “ 全网最低价 ” 的约束条款,直播间商品的定价权在于品牌。笔者看了相关的新闻,倾向于认为这个最低价条款是存在的,除了京东,那为什么李佳琦直播间不敢承认呢?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个事情。   先看下 新浪科技 [iv] 发的此事件相关的条款(以下简称“海氏李佳琦直播间合同”):     一、最低价条款的违法风险在哪里? 为防止经营者串谋危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上游厂商和下游销售渠道之间的纵向协议,以及竞争对手之间的横向协议,《反垄断法》都有相应的制约条款。海氏公司是烤箱生产商,实际自己也进行销售,所以其法律地位既是生产商,也是销售商。这个地位导致海氏李佳琦直播间合同兼具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性质。   首先,该协议一部分属性是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销售渠道之间的协议(李佳琦推销海氏产品,也推销其他品牌的功能类似的产品), 涉及了《反垄断法》上横向垄断协议条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具体包括: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 (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其次,该协议也是下游销售商(李佳琦直播间)要求上游生产商(海氏烤箱)在其他销售渠道限价销售的协议。 涉及了《反垄断法》上纵向垄断协议条款: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具体包括:   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予以禁止。   二、问题的关键是限价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