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哈游泄密事件:为何不宜以侵犯著作权罪追责?
据媒体报道,米哈游公司因有人破解其游戏测试客户端,将游戏内未发布的角色形象发布在网上进行刑事报案,警方立案后抓获了嫌疑人,并认定其行为侵犯了米哈游公司的著作权,且在互联网上点击达到了一定的热度,故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击网络侵权的角度看,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无可厚非。但从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本案是否适宜以侵犯著作权罪处理,值得进一步讨论。笔者认为,该行为更适合通过民事途径维权,而不宜轻率进入刑事程序。 本案如果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存在被判定为被诉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过于薄弱,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问题。什么是刑法上因果关系?简而言之,如果要让行为人对某一损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就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涉案行为要和侵犯著作权的损害结果有原因和结果上的关系。 我们可以先看下媒体报道的另一个米哈游公司的案例:两被告因架设、运营《原神》游戏私服,并通过收取私服充值款牟取不法收益,公安破案后, 2025 年 10 月法院判决两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案中,被告架设私服的行为损害了米哈游公司《原神》游戏的市场价值,因为玩家通过私服玩游戏,就不用给正版游戏充值了。该案中,由于产生了市场替代,架设私服的行为显然和米哈游公司著作权收益的损失是有因果关系的。 但本案中,发布游戏内未公开信息的行为和著作权罪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就有点薄弱。游戏的角色图片受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发布游戏未公开角色图片的行为,确实涉嫌侵害游戏公司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但游戏的未公开角色信息本来就会在游戏正式发布时向全体玩家公开,所以这些侵权传播的作品内容不会像游戏的私服那样产生市场替代的损害后果。 而侵犯著作权罪的损失,通常表现为作品市场价值的替代性损失,比如前文的《原神》私服案,用户因获取了侵权传播的作品而减少了对正版的消费。但本案中,提前曝光的角色形象不论让玩家的反馈是否是正向的,但都不会产生像私服那样的市场替代的直接效果。 游戏的未公开角色信息被提前公开,米哈游公司的真正损失是:游戏内容的商业性保密状态被提前破坏,新内容的惊喜感与市场期待值遭到消耗,潜在的营销节奏被打乱,竞争对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