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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元月饼被标价1元,卖出六百万份,电商促销闯祸怎么破?

据媒体报道,近日以销售鲜花饼闻名的嘉华食品发布致歉信,称因内部操作失误,其天猫旗舰店将团圆大饼错误地以到手价 1 元上架销售,短时间内售出了近 600 万枚,恐遭数亿元损失。后该公司给出赔付方案,消费者申请退款后,每个订单可以赔付 5 元。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商家在电商平台上促销,出现标价错误,如果消费者要求商家继续履行的,法律上应如何处理?   一、商家直接关闭订单合法吗? 法律上订立合同的过程:一方就提出交易条件,比如商家把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交易条件放在电商平台网页上,消费者如果接受就付款拍下对应的链接,合同成立。之前曾经有观点称消费者拍下订单不算合同成立,要商家确认才行,但目前我国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商家在商品网页上把交易条件都列明了,消费者同意后拍下产品,符合合同订立的全部要件,所以拍下商品合同就成立了。   大家不要小看这个过程,如果订单需要商家确认才成立的,那前文所述的商家标价错误问题也很好解决,商家不确认,合同就不成立,那关闭订单就不违法。但现在合同成立了,关闭订单相当于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哪怕商家直接关闭订单,也解除不了合同,还会构成违约,消费者既可以让商家继续履行合同,还可以要求赔偿违约损失。   二、商家有权撤销合同吗? 如果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错误,预计将出现大额亏损的,法律上可以主张重大误解。什么叫重大误解?根据百度百科,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本案中,嘉华食品的工作人员错把天猫店的产品售价标为一元,且没有做数量限制,导致消费者大量购买产品,如果其按消费者购买的价格发货的,可能产生较大损失,就是重大误解。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本次事件中,消费者的订单分两种,如果消费者只购买少量标价一元钱的月饼的,笔者认为属于正常促销,电商平台此类的促销非常常见,不构成重大误解。如果数量很多的,确实有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三、消费者不接受补偿方案怎么办? 目前嘉华食品给的...

知网与秘塔之争:AI搜索引擎的版权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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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网向人工智能搜索服务商秘塔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其立即断开知网内容搜索结果链接。无独有偶,一个月前拥有《纽约客》、《时尚》、和《连线》的美国杂志巨头康泰纳仕集团也曾向人工智能搜索引擎 Perplexity 发出过类似侵权通知。作为秘塔和 Perplexity 的用户,今天就来分析下知网有权要求秘塔断开链接吗? 一、知网的 robots 文件并未屏蔽秘塔 搜索引擎是否有权对互联网站内容进行抓取,是由网站 robots 文件的设置决定的,如果网站的 robots 文件不允许抓取,则搜索引擎强行抓取可能有不正当竞争风险,有意思的是,虽然知网给秘塔发函要求断开链接,也就是不允许其抓取网页内容, 但其网站的主站 robots 文件 [i] 网页却显示:很抱歉!您浏览的页面不存在,可能已被删除或转移。也就是说,知网主站并没有禁止任何搜索引擎爬虫。 当然,现在很多的人工智能搜索引擎的爬虫确实也不讲武德,其不像传统的百度、谷歌、搜狗、必应那样把自家的爬虫进行命名,而是默不作声的匿名爬取,比如前文提到的 Perplexity 公司 CEO 接受采访时公然表示,哪怕你禁止我的爬虫,我也不保证不抓取你的网页,因为我的工具包括匿名的第三方爬虫 [ii] 。但至少从技术上,知网没有屏蔽秘塔的爬虫。   二、屏蔽特定爬虫要有正当理由 可能有读者会问,我的地盘我做主,网站所有人要屏蔽别人为什么还要有正当理由?这里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反垄断法》,另一个是行业协会的规定。   1 、知网有市场支配地位 2022 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认定知网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因其其他的垄断行为,对其处以 8760 万元罚款。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所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网,要求秘塔搜索断开链接需要有正当理由的,否则就涉嫌拒绝交易的违法垄断。   2 、行业公约规定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合理理由 多年前,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对搜索引擎爬取网站信息是否正当进行了规定。根据该公约第八条:互联网站所有者设置机器人协议应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限制搜...

广告主联合抵制Twitter,马斯克祭出反垄断法有用吗?

据媒体报道,被马斯克收购的 X 平台近日以串谋违法垄断为由起诉了世界广告主联合会和联合利华、玛氏等多个跨国公司,指控他们非法抵制了 X 平台及其前身 Twitter ,串谋扣留数十亿美元的广告收入。看到此案,笔者眼前一亮,马斯克的律师真是打到广告主们的七寸了。   案情简介: 世界广告主联合会( WFA )和联合利华、玛氏等公司共同组建了一个名为全球负责任媒体联盟( GARM )的组织,其制定的品牌安全标准主要是为了界定在何种条件下品牌广告不应出现在互联网内容旁边,以及如何分类敏感内容的不同风险等级。其“品牌安全底线和适宜性框架”旨在创建一个行业共识,即广告不应出现的环境,并区分不同类型的敏感内容。   当马斯克在 2022 年收购 Twitter 后,世界广告主联合以该公司可能不会继续按照标准严格删除有害的网络信息为由,组织了对 Twitter 的抵制,以实现其控制平台和内容的目的。 Twitter 后更名为 X ,也就是本案原告,认为这种抵制行为导致了数十亿美元的广告收入损失,并对其利润、股权价值和商誉造成了损害。   下面说说本案被告方为什么会有违法垄断协议风险:   一、原被告产业链上分属不同阵营 本案是反垄断案件,诉状中,本案的相关市场被界定为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数字广告市场。原被告分别属于两大阵营:一个是广告主,包括联合利华、玛氏等多个跨国公司以及他们背后的行业协会——世界广告主联合会,都属于这个市场的买家;另一个当然就是卖家,也就是 Twitter 这个可以投放广告的社交媒体渠道,卖的是广告位。本案的性质就是广告主们买家们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联合起来,抵制不听话的广告位卖家。   二、本案中的被告有串谋行为 在面对 Twitter 这个社交媒体购买数字广告时,本案的被告跨国公司属于竞争对手关系,除了竞争对手,还有行业协会,被告方都是世界广告主联合会的会员,并共同设立了全球负责任媒体联盟这样一个组织,之后协调行动,对 Twitter 进行了集体抵制,以迫使其遵守被告的品牌安全标准。被告之间的串谋属于横向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上的大忌。虽然被告不一定会承认有串谋,但这里面有行业协会的串联,有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建的联盟,又有 Twitter 广告费骤减的事实,很难不被认定有...

谷歌败诉,美国找到打击互联网平台垄断的钥匙了?

据媒体报道,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近日对美国司法部和多个州起诉谷歌违法垄断的案件做出初步判决,认定谷歌和包括苹果、三星、运营商等多个渠道签订默认搜索引擎协议是为了维护其垄断地位,构成市场封锁,违反《谢尔曼法》第 2 条。   笔者通读判决后,认为法院精准的找到了打击谷歌的违法点:谷歌在搜索引擎领域和搜索广告领域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设置可能排除竞争对手的默认搜索引擎协议需要正当理由,而纵观判决书,谷歌没有提出合适的正当理由。在本案中,原告美国司法部找到了打击巨头以一种不那么直接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垄断手段的钥匙,其诉讼策略取得了成功。如果这个策略奏效, Facebook 、亚马逊、苹果等巨头的隐匿排挤竞争对手手段可能也同样会被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惩罚。   一、谷歌做了什么 谷歌做的事情其实很简单,就是和各个可能预装搜索引擎的主要渠道签协议,让这些渠道把谷歌设置成默认搜索引擎。然后谷歌会把搜索引擎服务收取的广告费按比例分享给这些渠道。   浏览器开发商:谷歌与包括苹果( Safari )、 Mozilla ( Firefox )以及 Opera 和 UCWeb 在内的等多家浏览器开发商签订协议,将谷歌作为默认搜索引擎。   安卓手机商和无线运营商:谷歌与三星和摩托罗拉等安卓设备制造商以及无线运营商均签订了《移动应用分发协议》。这些协议要求 OEM 预装一套谷歌移动服务应用程序,并将谷歌搜索设置为设备的默认搜索引擎。包括 AT&T Mobility LLC 、 Verizon Wireless 和 T-Mobile 在内的无线运营商向消费者提供其定制的手机,也可以决定手机上的浏览器默认引擎设置和预装谷歌应用程序。   二、打击默认搜索引擎协议的两条路径 对谷歌和渠道签默认搜索引擎协议的行为,在反垄断法上有两种方法进行规制: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纵向垄断协议,或者,认定该行为构成市场封锁,类似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 、纵向垄断协议 企业间合谋垄断市场的协议就是垄断协议,其分两种,横向垄断协议指竞争对手合谋操纵、垄断市场的协议,是反垄断法重点打击的对象;纵向垄断协议则是上下游企业合谋操纵、垄断市场的协议。谷歌是搜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