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游消费标准草案有待博弈
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官网公布了《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未成年人网游消费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通读后,认为其实践性强,明确了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合理性也不差,但其中的部分规定和实践存在差异,可能会引发争议。 一、最有争议的规定内容 最有争议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网游消费标准草案 5.5.2 条 h 项第 4 目规定:“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人责任等过错情形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相关消费过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况承担对应责任,建议一般责任比例为 30%-70% ,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监护人承担剩余责任; 注: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人责任等过错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监护人明知或应知未成年人存在绕过防沉迷限制而未采取有效监护措施,导致未成年人超额充值的,如未成年人使用爷爷奶奶等近亲属或其他成年人身份信息用于实名认证、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租售平台租赁或购买游戏账号、未成年人与其他成年人共享游戏账号等;( 2 )监护人未妥善管理本人银行卡、支付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的。” 根据此项规定,如果未成年人以家长的注册账户游玩游戏,之后以未成年人身份要求游戏公司返还充值的(这也是实践中绝大多数涉未成年人网游退费纠纷的案情),监护人基本会判定为存在过错,哪怕游戏公司认定其为未成年人游玩游戏的,一般情况下只需返还监护人 30%-70% 的充值。因为未成年人游玩游戏,一定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被视为过错的情况: 使用近亲属或其他成年人身份信息用于实名认证;通过网络租售平台租赁或购买游戏账号;与其他成年人共享游戏账号;利用监护人本人银行卡、支付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进行充值。 二、争议内容的法律依据 该规定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为了绕过国家规定的网络游戏防沉迷规定,冒充成年人进行的游戏充值行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属于无效行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监护人可以追认该充值行为有效,也可以撤销充值行为。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向游戏公司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