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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恶龙压制到成为恶龙?——美国司法部起诉苹果垄断案的攻防看点

据媒体报道,美国司法部和 15 个州周四起诉苹果公司,指控苹果公司滥用其在智能手机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苹果否认了政府的指控。根据美国司法部的诉状 [i] ,这就是一个苹果公司从被 “恶龙”微软公司压制的少年成长为“恶龙”的故事,但苹果公司很快进行了反驳 [ii]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司法部和苹果公司的攻防对战有哪些看点。   一、苹果的崛起受益于美国政府起诉微软反垄断 美国司法部网站上的诉状称,在个人电脑市场初期,苹果在市场份额争夺战中遭遇挫折,几乎濒临破产。 2001 年,苹果推出了创新的 iPod 便携式音乐播放器,但起初, iPod 只兼容 Mac 电脑,因为当时微软为维持操作系统的垄断,采取措施破坏 QuickTime 等跨平台技术, QuickTime 是苹果公司开发的一种软件架构,用于在苹果的 Mac 电脑和微软的 Windows 电脑上播放音乐和视频。   微软于 1998 年被美国司法部起诉垄断,指控其违法垄断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苹果公司当时的软件工程高级副总裁出庭作证,称微软在其操作系统中编写了一些步骤,以确保 QuickTime 文件无法在 Windows 上可靠运行,还诱使用户相信 QuickTime 技术实际上是问题的一部分。并在 QuickTime 和微软产品之间引入了更大的技术不兼容性。   随着微软在反垄断诉讼中节节败退, 2002 年 11 月 1 日,初审法院要求微软向包括苹果公司在内的第三方开发商提供各种应用程序接口。得益于此,苹果得以在 Windows 操作系统上发布跨平台版本的 iTunes ,这让 iPod 能够接入庞大的 Windows 用户群体,从而大大拓宽了市场。   可以说,美国政府对产业“恶龙”微软的反垄断诉讼间接地挽救了苹果,使得苹果这个当时的“少年”能够将其 iTunes 等产品扩展到 Windows 平台,从而为 iPod 和随后的 iPhone 打开了至关重要的市场窗口,为苹果的重生和壮大创造了机遇。   微软垄断的案情其实和苹果现在的案件没有关联性,但美国司法部的这种表述方法,实际是为了唤起法院对于苹果公司生态设计故意不兼容跨平台技术的关注。   二、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 要认定涉...

《阴阳师》能打赢《王者荣耀》的抄袭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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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易《阴阳师》游戏官方微博忽然发文称腾讯的《王者荣耀》游戏涉嫌抄袭其两个角色的美术设计 [i] ,腾讯则发微博回怼称该指责为不实内容,根据对方的标准,其也多次抄袭《王者荣耀》的人气角色。今天就跟大家讨论下,如果网易起诉,法院会不会认定腾讯构成侵权?   一、争议素材内容比对 根据《阴阳师》微博上的律师函内容,双方的争议主要是两幅美术作品是不是构成侵权,具体为:《王者荣耀》“李白·碎月剑心”涉嫌侵权《阴阳师》须佐之男,《王者荣耀》“大司命”的游戏素材涉嫌侵权《阴阳师》中的“ SP 神启荒 ” 。笔者做了一个初步的分析,下图左侧为澎湃新闻报道中的比对图 [ii] ,右侧为笔者的文字比对。 二、如何认定争议素材是否构成侵权? 游戏素材抄袭,《著作权法》上称为美术作品侵权,但不是说两个美术作品有相同或相似的元素就构成侵权了。   1. 侵权认定要撇除业内通用的设计 经常玩游戏的朋友看到两张图就会有一个初步的认知,比如尖下巴、坚挺的鼻梁、宽肩膀、细腰,身材修长,这些都是游戏行业中惯常的设计。如果此事形成诉讼,腾讯方肯定会抗辩:两组形象部分特征相似是业内惯例,大家都这么操作的。   2. 侵权认定要撇除创意一致 《著作权法》的侵权判定标准里有“创意表达二分法”的标准,如果创意相似,但具体的表达不同的,则不构成侵权。以上表格列举的内容里,风格阳光或暗夜,人物设计线条流畅,罩袍设计华丽,有花纹,这些都是创意层面的元素,除非设计的一模一样,比如花纹一模一样,否则很难认定为抄袭。   3. 两组形象确实存在部分表达一致的问题 此事所以引发争议,核心问题是:双方有很多设计近似,而且有特征元素,主要是发型设计有表达一致问题。《王者荣耀》“李白·碎月剑心”的火焰发型,“大司命”的刘海设计,确实和《阴阳师》对应的角色设计非常相似,在双方整体风格设计一致的背景下,确实在相似问题上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此类近似是否构成侵权 鉴于腾讯和网易都是游戏行业内顶尖的企业,双方美术设计的一致之处,应该是腾讯借鉴了网易的设计,但争议行为有没有达到现行司法体系中的美术作品侵权标准,我个人的观点是:不好说。因为腾讯可能的辩解很难击破。   1...

GPL开源协议是否有传染性?国内法院最新认定有突破

  最近开源软件出了个大新闻 [i] ,无锡中院在一起批量维权的案件中支持了被告开源协议传染性的抗辩,认定使用了一个 GPL 插件的原告软件全部内容都被传染,导致必须开源,虽然该一审判决结果有待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但这确确实实是 GPL 开源协议传染性问题在国内的一次突破,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该案,以及之前国内法院怎么认定的。   案情简介: 根据判决书 [ii] ,原告卓卓公司享有织梦商业网站内容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称“织梦软件”)的著作权,起诉被告在其网站上未经授权使用了该软件的源代码,被告辩称涉案软件为开源软件,不应收取授权费用。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软件包含了使用 GPL 许可证的库,因此整个软件应当遵循 GPL 协议,软件许可协议中的商业使用限制条款与 GPL 协议相抵触。故被告有权免费使用涉案软件。   但被告使用涉案软件,却未在网站主页上保留原告署名,违反了 GPL 协议中关于署名要求,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故支持了原告合理维权开支 800 元。被告还需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本案是一审判决,效力还有待二审法院审理后确定。   一、一审判决如何认定 GPL 开源软件的传染性? 开源软件的传染性指的是什么?通俗来说,软件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源代码是可以由人读取的文本文件,目标程序是由机器读取的由 0 和 1 组成二进制文件,软件公司通过控制源代码控制软件。如果其他人拿到了源代码,就也能控制软件了。但软件公司如果在软件中使用了具有传染性的开源代码,比如本案中的 GPL V3.0 版软件的代码,那就必须把软件全部开放源代码。此时,软件公司对软件就失控了,因为大家都可以拿到源代码,并可以根据开源协议,在无需软件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自由使用。   开源软件的传染性对大公司杀伤力非常大,比如大名鼎鼎的思科就吃过大亏。思科的路由器技术本来比同行先进很多,但因为被其收购的 Linksys 公司使用了基于 GPL 开源协议的 Linux 系统,导致其多款路由器均涉及开源问题。美国自由软件基金会于 2008 年起诉了思科,后思科不得不开源了一百多款路由器的芯片源代码和产品源代码,此后其在中小型路由器市场的技术优势被削弱不少 [iii] 。     本文开始介绍的案件中,...

苹果iCloud云存储被诉垄断宰客,我国消费者可以起诉吗?

  据媒体报道,苹果公司近期在美国遭遇反垄断集体诉讼,称 iPhone 和 iPad 用户的位置信息和应用数据信息只能由 iCloud 存储,可能会创造一个抑制竞争并推高消费者价格的环境,该业务的利润率高达 80% ,远高于其产品的平均利润,故涉嫌违法垄断 [i] 。笔者发现,苹果公司在国内销售的 iPhone 和 iPad 也存在类似问题,所以今天就结合诉状 [ii] 和大家讨论下,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律,苹果的做法有问题吗?   案情简介: 苹果公司在设计移动端 iOS 操作系统时给自己留了云存储的自留地,其他云存储应用,如微软的 OneDrive 、 Google Drive 虽然可以访问 iPhone 和 iPad 产品上的照片、视频信息,但对于位置信息和应用数据信息,则只能通过苹果的 iCloud 应用访问,这也意味着用户只能使用苹果 iCloud 备份自己的系统。   苹果公司为 iPhone 、 iPad 用户提供 5GBiCloud 免费存储空间,达到上限后用户必须订阅 iCloud+ 按月付费服务, 50GB 的存储费用为每月 0.99 美元(国内为人民币 6 元), 12TB 的存储费用为每月 59.99 美元(国内为人民币 398 元)。 原告认为,苹果公司的行为导致了消费者支付了超竞争性的价格,并且抑制了市场上的创新和竞争。苹果公司的行为没有合理的技术或安全理由,且违反了反垄断法律。   下面结合诉状和反垄断法理论,谈谈本案中的原告是如何证明苹果公司涉嫌违法垄断,以及苹果公司将如何进行回应。考虑到苹果的 iCloud 在国内的业务模式和美国基本一致,所以我国云存储厂商和消费者也能在国内起诉苹果违法垄断,所以本文也将部分使用我国《反垄断法》和相关法规分析此案。笔者的判断,如果案件在国内发生,在苹果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原告占优,但对于苹果公司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则有争议。   一、案件案由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如果案件在我国起诉,可以适用的法条是《反垄断法》中,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事拒绝交易、限定交易以及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拒绝交易指的是苹果公司拒绝第三方服务商,如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