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AI生成图片的提示词不应受版权保护?
据 媒体报道 [i]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了国内第一起 AI 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认定原告以提示词方式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受著作权保护,笔者阅看了本案一审判决书,认为判决本质上是认定:因为 AI 生成图片的提示词是智力劳动的成果,所以提示词作者对 AI 生成的图片享有著作权。这是把思想或者创意层面的内容作为表达保护,不一定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案情简介:判决书全文见 引文链接 [ii] 。原告使用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 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 “ 春风送来了温柔 ” ,发布在小红书。原告发现,被告的百家号账号发文使用了涉案图片,遂起诉。 法院认定,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法院同时认为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 元。 下面说一下笔者为什么认为本案有争议:本案的本质是,原告只输出了提示词,就通过人工智能生成了涉案图片,根据《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人创作的作品才受版权保护。但法院却认定因为提示词包含了智力劳动成果,所以用提示词通过人工智能创作的图片也是人创作的,所以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应当获得版权保护。 一、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创作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对照此条,本案的原告就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不构成创作。因为其输入提示词的行为没有“直接”产生涉案图片。用笔画图是直接产生,用绘图软件画图也是直接产生,但用提示词输入到人工智能软件,是通过人的语言而不是画图行为产生的图片,只能算间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