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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直播间的最低价条款违反《反垄断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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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 媒体报道 [i] ,京东工作人员称,京东收到了品牌商海氏的律师函,被品牌投诉由于某款海氏烤箱的京东价格低于李佳琦直播售价,违反了他们与李佳琦签署的 “ 底价协议 ” ,并要求赔偿巨额违约金, 海氏员工的朋友圈 [ii] 也证实了此事。李佳琦直播间 回应称 [iii] ,其与品牌方签定的合约中并没有涉及 “ 全网最低价 ” 的约束条款,直播间商品的定价权在于品牌。笔者看了相关的新闻,倾向于认为这个最低价条款是存在的,除了京东,那为什么李佳琦直播间不敢承认呢?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个事情。   先看下 新浪科技 [iv] 发的此事件相关的条款(以下简称“海氏李佳琦直播间合同”):     一、最低价条款的违法风险在哪里? 为防止经营者串谋危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上游厂商和下游销售渠道之间的纵向协议,以及竞争对手之间的横向协议,《反垄断法》都有相应的制约条款。海氏公司是烤箱生产商,实际自己也进行销售,所以其法律地位既是生产商,也是销售商。这个地位导致海氏李佳琦直播间合同兼具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性质。   首先,该协议一部分属性是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销售渠道之间的协议(李佳琦推销海氏产品,也推销其他品牌的功能类似的产品), 涉及了《反垄断法》上横向垄断协议条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具体包括: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 (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其次,该协议也是下游销售商(李佳琦直播间)要求上游生产商(海氏烤箱)在其他销售渠道限价销售的协议。 涉及了《反垄断法》上纵向垄断协议条款: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具体包括:   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予以禁止。   二、问题的关键是限价条...

《故宫日历》限价销售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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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故宫出版社发布公告称,将对《故宫日历》进行限价销售,该声明含有多处违法内容,可能导致上亿元的反垄断罚款。我夫人是《故宫日历》的收藏爱好者,故对这个话题挺感兴趣,今天就聊聊这个事情。     一、故宫公告有哪些内容涉嫌违法 以上内容违法点至少有二,一个消保法,一个反垄断法,本文主要讨论反垄断违法:   1 、设定线上、线下最低零售价格和固定在 “ 双十一 ”“ 双十二 ” 大促时段的销售价格的内容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2 、最终解释权的内容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二、固定、限定转售价格为什么违法? 故宫出版社是故宫日历的出品方,其负责策划、制作《故宫日历》,但《故宫日历》的销售并不主要由故宫出版社完成,而是通过下游的线上、线下的很多渠道商销售给消费者。对于《故宫日历》,故宫出版社有定价权,其可以在产品上标识建议零售价,也可以规定《故宫日历》的出厂价,但下游的渠道商拿到产品后,如何定价就是其自主经营的范围,故宫出版社如果要干预,可能侵犯下游厂商的自主经营权,涉及《反垄断法》的规定。   对于固定、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价格的问题,现行的 2022 版《反垄断法》和之前的 2008 版还有所区别。 2008 版《反垄断法》直接规定固定、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价格违法,并造成执法、司法实践适用的争议;而现行的《反垄断法》则在后面加了合理性原则条款和安全港条款,如果经营者证明属于合理性原则条款或安全港条款规定的情形,纵向价格约束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 、对于该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2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2022 版《反垄断法》之所以这么修改,因为该问题的争议其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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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资料时发现了一个今年的很有意思的案例 [1] ,阿迪达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一个Black Lives Matter的LOGO提起了商标异议,理由是这个LOGO里包含了三条横杠,可能和阿迪著名的“三条杠”商标构成混淆。因为商标申请人是平权运动机构Black Lives Matter全球网络基金会,所以此案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个事情如果发生在中国,商标申请有没有可能通过审查,阿迪达斯的商标异议是不是构成滥用知识产权。 一、阿迪达斯的商标异议内容 根据阿迪达斯的商标异议申请书 [2] ,以下是商标异议的基本内容: 1、被异议商标基本情况 申请人:Black Lives Matter Global Network Foundation, Inc.(黑人生命也很重要全球网络基金会) 商标号:90/304.243 商标图样:   申请提交日:2020年11月6日 申请公告日:2022年9月27日 申请类别:18类(包袋产品)、25类(服装)、35类(黑人社区服务;在线零售商店服务;黑人社区网站服务;选民登记网站技术服务等) 2、异议理由 阿迪达斯提出:几十年来,阿迪达斯一直在鞋类、服装、配饰以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等各种商品和服务上大量注册并广泛使用三条杠商标,并拥有很高的知名度。阿迪达斯的律师提了赞助体育活动、音乐艺术家、大量媒体报道、很高的销量、很多名人作为代言人来证明其商标知名度。下面是阿迪达斯列举的使用证明: 阿迪达斯的异议申请书列举的主要理由: (1)商标外观相似。(2)被异议商标的产品和服务都与阿迪达斯常用的产品和服务类似。(3)相关公众可能混淆产品和服务的来源,误以为该商标与阿迪达斯有关联、有联系、有关系或由阿迪达斯赞助。(4)如果申请人商标提供或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异议或错误会损害阿迪达斯声誉。(5)申请人商标在第18类、第25类和第35类的注册很可能会削弱阿迪达斯三条杠商标的显著性。   3、阿迪达斯的权利基础 阿迪达斯列举了其认为具有在先权利的21个引证商标: 阿迪达斯列举的很多引证商标都是立体商标,而我国的多数申请一般只申请LOGO的平面商标。 二、这个图形商标如果在我国申请会如何处理? 1、缺乏显著性问题 这个图形最大的问题是过于简单,只有三条黄色横杠,属于过于简单的线条,缺乏显著性,根据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