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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遥领先”一词应该获得商标注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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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遥遥领先”一词因被华为高管余承东在发布会多次使用 [1] ,成为网络热词。近日, 一则新闻 [2] 称深圳两公司申请注册“遥遥领先”商标,国际分类为科学仪器和教育娱乐。笔者查了一下,“遥遥领先”居然在大约20个类别获得了商标注册,其中还包括第9类科学仪器大部分小类相关的产品,比如0907的无线电设备产品。要知道,华为最近发布的平板电脑和手机产品也都属于第9类的0907小类。 (第9类“遥遥领先”商标信息) 对此,笔者有点疑惑,“遥遥领先”一词的自然含义为领先其他人很多的状态,作为商标,首先缺乏显著性,把一种状态申请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没有识别度;其次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被商标命名的产品遥遥领先了,那对竞争对手而言是一种强烈的贬低,所以这个名称不适宜作为商标。有人申请“遥遥领先”不足为奇,不懂法或者投机取巧的情况社会上不少,商标局驳回就是了。但“遥遥领先”获得了商标注册,意味着商标局审查并通过了申请,这就不应该了。笔者整理了一下,“遥遥领先”商标有如下问题: 一、误导性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10条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9类的“遥遥领先”商标申请于2018年,应该适用国家商标局颁布的2016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遥遥领先”作为商标使用,符合此规定中以下两条描述的欺骗性和误导性: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例如:把“极品”名称注册为矿泉水商标的。 2.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的。例如:把“零缺陷”名称注册为染料商标的。 二、缺乏显著性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2016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显著性的解释,“遥遥领先”作为商标注册,符合此规定对于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描述: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的。例如,把“纯净”用在食用油上,把“好香”用在米上。 另外,在2021版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这部分添加了一个更贴切的例子,证明“遥遥领先”缺乏显著性:把“超一流”用在饭店服务上。 三、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问题 如果商家在宣传中使用了“遥遥领先”描述自己的产品,而实际产品的质量、性能并没有领...

《权力的游戏》作者起诉ChatGPT侵权,AI训练要不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据 媒体报道 [i] ,近日美国作家协会携包括《冰与火之歌:权力的游戏》的作者乔治马丁在内的 17 名作家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对人工智能公司 OpenAI 发起集体诉讼,指控后者未经许可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作为律师,笔者对原告如何证明 OpenAI 用《冰与火之歌:权力的游戏》训练 ChatGPT 很感兴趣,就查阅了美国作家协会网站上的起诉状,本文会结合著作权法律跟大家聊聊这个事情。   众所周知,人工智能服务的解答能力要强,高质量的训练数据必不可少,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要求人工智能开发者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进行训练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人工智能开发者出于种种考虑(比如避免繁琐冗长的授权商务谈判、开发时限要求他们只争朝夕、减少版权成本等种种考虑、部分著作权人授权拿不到哪怕给钱也不愿意给他们授权),直接在人工智能开发时使用了盗版内容作为训练数据。   但对于这种做法,因为大模型的训练数据是不公开的,训练过程也是黑箱操作,著作权人即使知道存在侵权也很难举证,美国现在既然有诉讼,下面我们就看看美国律师是怎么证明的。   一、被告自认(其实是 ChatGPT 自认) 诉状称, OpenAI 为了训练其大型语言模型,在未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复制了由原告撰写的受版权保护的书籍,并且 OpenAI 已公开承认了。因为原告的律师向 ChatGPT 提问,然后聊天机器人回应称:   用于训练我的一些书籍可能是受版权保护的。不过,我的训练数据来自互联网上的各种公开来源,我的训练数据集中包含的一些书籍很可能没有被授权使用 .... 如果我的训练数据中包含了任何受版权保护的资料,那么这些资料的使用是在版权持有者不知情或未征得版权持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同时,原告律师发现,直到最近, ChatGPT 还能准确无误地返回受版权保护的书籍中的文字原文,这表明底层大型语言模型在训练过程中一定完整地录入了这些书籍。虽然最近 ChatGPT 对此进行了修改,会以 " 我无法提供版权文本的逐字摘录 " 来回应此类提示。从时间上看, ChatGP 对输出规则的这一明显修改很可能是因为原告作家协会给 OpenAI 和其他公司发了公开信 。 ...

星巴克广告被指误导消费者,该案结果在中美会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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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巴克误导消费者在美国被告了,同样的案子在中国能打赢吗?   据媒体报道,全球咖啡巨头星巴克公司因其提神饮料中未含品名中的水果在美国被起诉,法院初步审理认定原告的关于误导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有效,要求原告 30 日内更新诉状。考虑到本案涉及集体赔偿,也就是说,这个官司打下去,可能所有之前买过这个提神饮料的消费者都可以获赔,所以这个官司目前星巴克遭到了一次重大挫折。   这是 新闻报道 [i] 的案情摘要:消费者向法院起诉,指控星巴克的部分水果饮品中并没有饮品名称提到的水果成分,比如芒果饮品中没有芒果,百香果果汁中没有百香果。他们认为星巴克的误导性名称造成饮品定价过高。星巴克辩称,饮品名称描述的是口味而不是成分,并且饮品单上已经详细介绍了这些口味,理性的消费者理应不会感到困惑,店铺员工亦可以解释清楚。   法院初步审查后部分接受了原告的索赔要求,这些要求都与星巴克误导消费者有关。法官认为,消费者感到困惑是合理的,因为其他星巴克产品,例如冰抹茶拿铁和蜂蜜柑橘薄荷茶等,的确含有抹茶、蜂蜜和薄荷的成分。   为什么法院认定星巴克误导,看 法院裁定 [ii] 里附的下面星巴克广告就知道了,星巴克不冤:     翻译一下广告: MAKE A SPLASH 引发激爽 CRAFTED WITH REFRESHING LEMONADE 采用清爽柠檬水精制而成 Mango Dragonfruit Lemonade Strawberry Starbucks Refreshers 芒果火龙果柠檬水星巴克提神饮料 草莓巴西莓柠檬水星巴克提神饮料 Acai Lemonade Starbucks Refreshers   问题在:星巴克的芒果火龙果柠檬水里没有芒果;草莓巴西莓柠檬水里没有巴西莓。星巴克的解释是,我没有骗消费者:芒果火龙果柠檬水,广告图上的饮料里有火龙果,芒果只是风味;草莓巴西莓柠檬水,广告图上的饮料里有草莓,巴西莓只是风味。如果消费者有疑问,可以问我们店里的员工,他们会告诉消费者的。   很显然,星巴克认为其广告和店员的服务是一个整体,广告的图告知了消费者,饮料里只有草莓和火龙果,如果消费者有疑问的,还可以向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