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夏日祭”商标构成通用名称有那么难吗?
认定“夏日祭”商标构成通用名称有那么难吗? 最近夏日祭成为媒体关注焦点,笔者想起了几年前代理过的一个夏日祭商标诉讼。在该案中,法院认定“魔都夏日祭”活动自 2012 年即开始使用,早于商标申请日,故使用方构成合理使用,驳回了商标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本案中法院没有认定夏日祭活动构成通用名称不侵犯商标权,今天就聊聊这个案子以及揣测一下法院为什么不认定“夏日祭”商标构成通用名称? 案情简介: 温州云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第 35 类广告宣传,第 41 类会展服务申请了“夏日祭”商标,其发现上海有妖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妖气公司”)在环球港办了“魔都夏日祭”活动,遂将有妖气公司和环球港运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并索赔 50 万元。 本案一审,我代理了有妖气公司,进行了如下答辩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1 、活动承办方是公司前员工陈某,其已经于活动举办前离职,有妖气公司只是活动的冠名方。 2 、陈某自 2012 年起一直在举办“魔都夏日祭”活动,时间早于原告商标申请日。 3 、夏日祭是日本每年夏天的一个类似集市的文化活动,如果在展会集市上使用夏日祭冠名,则构成通用名称。 我方法律上设置了两条防线: 1 、通用名称抗辩,依据是商标法第 59 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 、在先使用抗辩,依据是商标法第 59 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为查明事实,追加了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查明了有妖气公司的答辩属实,魔都夏日祭活动确实是陈某所办,其早在 2012 年就开始举办此活动,遂依据商标法第 59 条第三款,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虽然案件胜诉了,但其实如果没有在先使用这个抗辩点,仅仅以夏日祭是通用名称进行抗辩的,我方是有可能败诉的, 因为法院的判决中没有认定夏日祭构成通用名称。 我们在案件中举了很多证据证明:上海环球港的“魔都夏日祭”活动是一个有日本文化元素的集市活动。照理说,法院也应当认定夏日祭的名称用在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