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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增加安全港后,中小企业拿回转售定价权了吗?

  《反垄断法》增加安全港后,中小企业拿回转售定价权了吗?   品牌商能不能限定下游批发零售商的销售价格?很多人会觉得这是品牌商自主定价权,但其实 2007 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对此做了近乎禁止的严格限制,引发了不少争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版《反垄断法》增加了安全港条款:对市场份额低的中小企业网开一面,可以有条件对转售进行限价了。今天跟大家聊一下这个安全港的由来。   根据 2007 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以下合称“转售限价行为”)。实践中主要分歧在于:对转售限价行为,行政执法和法院审判时要不要对其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做经济学分析。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只要有转售限价行为即构成违法,无需分析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法院认为:转售限价行为本质上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只有达到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标准时才构成违法。   这种分歧导致了定性上的巨大差异,举个例子:一个牙膏企业和超市签订合同,规定了超市牙膏销售的最低价格 5 块一支,如果超市以低于 5 块的价格销售的,视为违约,牙膏企业有权不向超市继续供货。对该行为,法院和市场监管局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认定。   一、行政处罚的认定。 超市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可以向牙膏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转售限价条款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可以责令牙膏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实践中,多数行政处罚不会分析对转售限价行为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二、民事诉讼的认定。 如果超市认为牙膏企业的合同的限价条款违反了《反垄断法》,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会要求超市就合同中的限价条款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要求牙膏企业举证和分析,具体而言,超市要对案件涉及的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 牙膏企业市场地位是否强大、牙膏企业实施限制转售限价行为的动机、转售限价行为的竞争效果等四方面情况进行举证和分析 [i] ,否则就驳回起诉。   就笔者的经验,如果是牙膏这种竞争很充分的市场,法院大概率不会认定转售限价行为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
  网络主播新规涉国家工作人员规定过简略,广电总局应予释明   近日,广电总局和文旅部发布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该规范第十四条列举了 31 项主播的禁止行为,但其中的第 9 项“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规定过于简略, 可能导致平台无所适从甚至扩大适用范围,把网络主播对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监督和批评都予以封杀,故广电总局和文旅部应当进行释明 ,帮助平台正确理解和适用规范。   1 、“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具体指哪些? “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共同点是什么,笔者的总结是军队、司法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再大一点,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这条针对的对象至少有三种理解: 1 、人民军队、警察、法官; 2 、人民军队、司法领域工作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 3 、包括军队、公检法在内的全体国家工作人员。   2 、合理的报道批评人民军队、警察、法官行不行?   “ 不得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 描述的是一种结果,而不是行为,就是网络主播直播或者录播的内容不能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问题来了:如果是有依据的报道或合理批评的,平台是不是应该禁止?   举两个例子:例一、某地烧烤店内歹徒骚扰殴打女孩,警方接警后控制歹徒后不知何故又放人,后殴打视频网络发酵,当地公安分局局长被纪检监察调查。例二、某地当事人认为法院判案不公,调查后发现法官嫖娼,取证后曝光,法官被开除公职 。毋庸讳言,这两个公众事件的涉案警察和法官作为个体,都拖累了警察和法官群体的声誉,那么网络主播就此能不能发官方的通告或者批评性的评论?   如果不做释明,根据该规定,平台确实可能需要禁止主播在节目中发布两个事件的内容。 我们比较一下同为《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四条下的其他几项和第 9 项的区别就可以看出来了:   第十四条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6 .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 .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