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增加安全港后,中小企业拿回转售定价权了吗?
《反垄断法》增加安全港后,中小企业拿回转售定价权了吗? 品牌商能不能限定下游批发零售商的销售价格?很多人会觉得这是品牌商自主定价权,但其实 2007 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对此做了近乎禁止的严格限制,引发了不少争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版《反垄断法》增加了安全港条款:对市场份额低的中小企业网开一面,可以有条件对转售进行限价了。今天跟大家聊一下这个安全港的由来。 根据 2007 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以下合称“转售限价行为”)。实践中主要分歧在于:对转售限价行为,行政执法和法院审判时要不要对其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做经济学分析。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只要有转售限价行为即构成违法,无需分析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法院认为:转售限价行为本质上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只有达到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标准时才构成违法。 这种分歧导致了定性上的巨大差异,举个例子:一个牙膏企业和超市签订合同,规定了超市牙膏销售的最低价格 5 块一支,如果超市以低于 5 块的价格销售的,视为违约,牙膏企业有权不向超市继续供货。对该行为,法院和市场监管局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认定。 一、行政处罚的认定。 超市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可以向牙膏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转售限价条款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可以责令牙膏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实践中,多数行政处罚不会分析对转售限价行为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二、民事诉讼的认定。 如果超市认为牙膏企业的合同的限价条款违反了《反垄断法》,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会要求超市就合同中的限价条款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要求牙膏企业举证和分析,具体而言,超市要对案件涉及的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 牙膏企业市场地位是否强大、牙膏企业实施限制转售限价行为的动机、转售限价行为的竞争效果等四方面情况进行举证和分析 [i] ,否则就驳回起诉。 就笔者的经验,如果是牙膏这种竞争很充分的市场,法院大概率不会认定转售限价行为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